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23.02.08)


  • 发布时间: 2023- 02- 08 10: 53
  • 信息来源: 县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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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处理11起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任务,现将任务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XC22330424306831901的自消毒餐具(汤碗)和抽样编号为XC22330424306831902的自消毒餐具(骨碟)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海盐县西塘桥老蒲仙餐饮店使用的自消毒餐具(汤碗)和自消毒餐具(骨碟),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编号为“盐市监处罚〔2022〕670号”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海盐县西塘桥老蒲仙餐饮店作如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警告。


二、抽样编号为XC22330424306831904的自消毒餐具(杯子)、抽样编号为XC22330424306831905的自消毒餐具(骨碟)和抽样编号为XC22330424306831906的自消毒餐具(小碗)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海盐县西塘桥潘均火锅店使用的自消毒餐具(杯子)、自消毒餐具(骨碟)和自消毒餐具(小碗),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编号为“盐市监处罚〔2022〕671号”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海盐县西塘桥潘均火锅店作如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警告。


三、抽样编号为XC22330424306831909的自消毒餐具(鱼盘)和抽样编号为XC22330424306831910的自消毒餐具(菜盘)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海盐县西塘桥海味一品原味餐厅使用的自消毒餐具(鱼盘)和自消毒餐具(菜盘),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编号为“盐市监处罚〔2022〕672号”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海盐县西塘桥海味一品原味餐厅作如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警告。


四、抽样编号为XC22330424306831907的自消毒餐具(菜碗)和抽样编号为XC22330424306831908的自消毒餐具(汤碗)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海盐县西塘桥江楠一号饭堂使用的自消毒餐具(菜碗)和自消毒餐具(汤碗),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编号为“盐市监处罚〔2022〕673号”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海盐县西塘桥江楠一号饭堂作如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警告。


五、抽样编号为XC22330424306831856的线椒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海盐县望海街道杨冲蔬菜摊经营的线椒,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

经核查,当事人作为食用农产品经营者,从其他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处购进线椒进行销售,采购中索取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进货票据,当事人陈述其在销售时不知道所购进的线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免于行政处罚,并将违法线索移送供货商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置。


六、抽样编号为XC22330424306831862的长豇豆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海盐县望海街道伶俐蔬菜摊经营的长豇豆,经抽样检验,乙酰甲胺磷,克百威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

经核查,当事人作为食用农产品经营者,从其他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处购进长豇豆进行销售,采购中索取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进货票据,当事人陈述其在销售时不知道所购进的长豇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免于行政处罚,并将违法线索移送供货商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置。


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信息来源: 县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