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23.02.23)


  • 发布时间: 2023- 02- 23 12: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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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处理2起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任务,现将任务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SC22330000300542124的黄鳝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海盐县武原农贸市场建中水产摊经营的黄鳝,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

经核查,当事人作为食用农产品经营者,从其他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处购进黄鳝进行销售,采购中索取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进货票据,当事人陈述其在销售时不知道所购进的黄鳝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免于行政处罚,并将违法线索移送供货商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置。


二、抽样编号为SC22330000300542125的黄鳝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海盐县武原海红水产摊经营的黄鳝,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

经核查,当事人作为食用农产品经营者,从其他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处购进黄鳝进行销售,采购中索取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进货票据,当事人陈述其在销售时不知道所购进的黄鳝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免于行政处罚,并将违法线索移送供货商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置。


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信息来源: 县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