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西塘桥街道办事处)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 发布时间:2023-02-20 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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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考核和监督,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效率,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海盐县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街道各站办(中心)及工作人员。

第三条 具体工作由综合信息指挥室负责办理。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依法追究、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种类:责令整改、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的,将视情节严肃追究责任。

(一)不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决定和要求的;

(二)应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而没有进行公开,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不按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规定的内容、形式和范围公开政府信息的;

(四)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实,弄虚作假的;

(六)不按照规定的时间、期限公开政府信息或不及时更新政府信息的;

(七)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公开政府信息的;

(八)故意泄露或者利用尚未公开的政府信息谋取个人利益的;

(九)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者不按经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

(十)提供政府公开信息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

(十一)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十二)不受理、不答复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和投诉的;

(十三)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十四)打击报复投诉人、调查人员的;

(十五)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

第七条 在做出追究决定前,应当对拟追究责任事项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认真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根据实际情况,准确区分责任,视情节与后果作出相应处理。不服责任追究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有关单位提出申诉或申请复核。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实行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部门或工作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并且将改正情况及时书面报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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