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核电产业发展服务局信息公开动态调整工作制度


  • 发布时间:2023-02-13 16:57
  • 信息来源:县核电产业发展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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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及时准确发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机关各科室、下属各单位依据本制度规定,协助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条 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科室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要协调配合,统一思想,确保政府公开信息的准确、公开资料的全面,公开事件的及时。

第四条 对本单位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具体内容: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2)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3)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第三方同意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4)本单位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5)本单位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对本单位因情形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并及时、主动保障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知情权。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发布:

(1)局机关各科室、下属各单位自行采集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每月对已公开的政府信息动态自查不少于1次;

(2)将形成或变更的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由各分管领导审定,并在5个工作日之内,提交给信息公开工作人员;

(3)局办公室依照有关保密规定对拟公开事项的相关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七条 本制度由海盐县核电产业发展服务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 县核电产业发展服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