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水利公务巡逻艇使用管理》等四项制度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3-02-10 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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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县水利局内控管理制度建设,确保水利工作规范、有序、高效、廉洁运行,根据上级有关规定要求和水利工作实际,经局党组研究同意,现将《水利公务巡逻艇使用管理》此项制度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水利局

2022年12月26日

附件1:

水利公务巡逻艇使用管理制度

为加强水利公务巡逻艇使用与管理,保障水利工作有效开展,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局指定有关科室(单位)落实人员专门负责巡逻艇的日常管理;日常使用由有关科室(单位)负责人统一安排;遇到重大水利管理任务,局领导统一调度公务巡逻艇。

二、外单位联系借用巡逻艇的,应经局分管领导批准。私人用艇一律不安排。

三、履行出艇任务时,驾驶员要提前准备,做好出航前艇况检查、燃(润)油检查及其他出航准备工作,发现故障及时排除或报修。

四、巡逻艇归航后,应将巡逻艇停靠在现县交通港航船棚内,不得停靠在其他地方,打扫好艇上卫生,检查机器状况,按水位情况系好缆绳,切断艇内电源,关好门窗,收好艇上工属具、救生用具、旗帜、通讯设备等,巡逻艇驾驶员在完成全面检查后确认安全的前提下最后一位离艇。    五、巡逻艇加油必须征得管理科室(单位)负责人同意,并到指定加油站加油。每次加油完毕,加油人员必须在《航行日志》中详细记录加油时间、地点、数量,并在加油结算单上签字确认。    六、巡逻艇巡逻使用完毕后,管理科室(单位)需及时准确填写当日使用航行日志。    

七、巡逻艇维修遵循“先申请审批,再维修”的原则。巡逻艇日常维修,由驾驶员提出,经管理科室(单位)负责人同意,填写《维修申请表》,经局分管领导同意、局主要领导审批后凭维修单进场修理,涉及重大维修事项在党组领导班子会议上通报有关情况。

八、不定期组织人员对公务巡逻艇的艇容艇貌用艇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使用管理意见要求,管理科室(单位)需及时整改有关问题。

九、公务巡逻艇纳入局固定资产管理并登记造册,有关管理要求按县固定资产管理规定执行。

十、公务巡逻艇需建立使用管理台账,随时接受上级纪检监察机构、财政、审计等部门“三公”经费管理检查,对检查提出问题,需按要求及时进行整改。




信息来源: 县水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