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城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盐县于城镇小型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于政〔2023〕263号
FHYD99G-2023-0001

  • 发布时间: 2023- 12- 29
  • 来源: 于城镇
  •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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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社区)、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规范本镇小型工程招投标行为,确保建设项目质量。根据《海盐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盐政发〔2010〕1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盐政发〔2018〕49号),经讨论研究,现将《海盐县于城镇小型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盐县于城镇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9日

附件:

海盐县于城镇小型工程招投标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镇小型工程招投标行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确保建设项目质量,保护招投标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嘉兴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嘉兴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海盐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盐政发〔2010〕1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盐政发〔2018〕49号)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于城镇投资项目管理范围内涉及的咨询、设计、勘察、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采购等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于城镇投资项目管理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按本办法组织招标。

(一) 施工类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不含400万元)的;

(二)设备、材料等货物类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的;

(三) 勘察、设计、监理、咨询等服务类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

第四条 工程估算在5万元以下的项目,业主单位可选择质量、信誉可靠的单位择优发包。工程估算在5万元以上(包括5万元)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各类项目,除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以及涉及抢险救灾的项目可以采用直接发包外,其他项目原则一律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交易对象。

第五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的项目,业主应填写《于城镇政府投资项目竞争性谈判招标审批表》(详见附件1),报条线领导审批通过后,及时成立3人左右的谈判小组,邀请不少于三家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进行,谈判前应明确项目工程量清单或服务要求,并提前告知各投标人,投标人据此进行商务报价,谈判小组根据符合招标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中标人,并填写《建设项目竞争性谈判会议记录》(附件2)

第六条 小型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由建设单位(业主)组织实施,报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领导小组审批(详见附件3)。

第七条 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领导小组对招标活动进行监督、指导和协调。

第八条 招标手续按《海盐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盐政发〔2010〕1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盐政发〔2018〕49号)的规定办理。

第二章   标准预算价、最高限价确认

第九条 在工程项目具备招标条件后,招标人委托有资质的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标准预算)。造价咨询单位依据市场行情比照同期同类型招标项目拟定工程标准预算价、最高限价、并对所编制或审核的清单和标准预算价准确率负责。

第十条 代理机构将拟定好的项目标准预算价、最高限价、提交招标人审核,招标人盖章确认。

第十一条 招标人按照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标准预算价下浮后确定投标最高限价,根据不同专业类别和工程项目的实际技术性能特点,招标人合理控制项目下浮百分比,并符合各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下浮率。

第三章 招标、投标

第十二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十三条 投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指派人员、提交投标保证金和相关材料,指派人员必须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第十四条 小型工程(指1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项目)招标一般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并经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受自然地形环境限制的;

(三)应急度汛项目,水利工程抢修等应急类项目;

(四)公开招标后符合资格的投标人不足3家,重新报名后仍不足3家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不宜公开招标的。

第十五条 公开招标的项目,因项目紧急、施工工艺复杂等因素,在招标文件中要求设置技术分需提前向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六条 公开招标的项目填写《海盐县于城镇小型项目交易审批表》(附表)后,统一在海盐县公共资源要素交易网等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标准预算价、最高限价、合同条款)等信息。信息发布到开标不少于10日。

(一)具备招标条件的项目:

1、发改部门(或镇政府)批复文件;

2、项目取得浙江省投资项目在线管理平台登记赋码;

3、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标准预算价、最高限价。

(二)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招标人应当向3家或3家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三)参加技术性要求比较高的工程项目招标的投标人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和业绩。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十七条 开标由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开标程序按照招标文件有关约定进行,开标室建议按照县公管办要求规范独立设置,开标活动需在镇监督人员监督下进行,监督人员为于城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

第十八条 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分法或合理低价法。根据项目实际,评标专家在海盐县评标专家库中抽取。结合“评定分离”改革需要,镇定标委员会成员库由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领导小组另行组建。

第十九条 拟中标单位确定后,必须发布中标公示,中标公示不少于3日。中标企业在中标通知书发出30日历天内按招标文件的规定与招标人签订施工合同,否则将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中标单位确定后,招标人应及时将招投标资料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镇成立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领导小组及下设办公室的机构设置和组成人员另行下文。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领导小组及下设办公室应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主要职责:

(一)核准招标人自行招标条件和项目招标的条件;

(二)接受并审核招标人招标前提交备案的招标报告及招标文件;

(三)派员监督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对发现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立即责令整改,必要时可做出包括暂停开标或评标以及宣布开标结果无效的决定,对违法的中标结果予以否决;

(四)接受招标人提交备案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总结报告及相应招投标材料。

第二十二条 镇纪委对招投标活动廉政纪律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第二十三条 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资格或被取消中标资格的,招标人可由第二中标候选人替补,也可重新招标。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的,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时报告给行业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小型项目中标企业出现合同履行不到位、工期严重滞后、项目负责人长期不到岗不到位等不良行为,招标人在严格执行合同条款的同时报相应行业主管部门,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视情况对中标企业作出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清退小型建设工程投标企业库的处理,情节严重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公示1—2年。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于城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废止。


            附件;管理办法.pdf


信息来源: 于城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