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澉浦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盐县澉浦镇农村宅基地使用处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澉政〔2023〕240号
FHYD99H-2023-0002

  • 发布时间: 2023- 12- 18
  • 来源: 澉浦镇(南北湖风景区)
  • 有效性: 有效
  • 浏览次数:
  • 打印

各行政村、各有关单位:

《海盐县澉浦镇农村宅基地使用处置管理实施意见》已经镇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海盐县澉浦镇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1日


海盐县澉浦镇农村宅基地使用处置管理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深化耕地保护,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居住权益,推动城乡一体化建设,促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以及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宅基地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农经发〔2020〕1号) 文件精神,经研究,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中央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以保障和维护农民宅基地权益为引领,以节约集约利用为重点,以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有序处置退出为核心,采取典型示范与全面推进相结合的办法,力争在全镇范围内探索出一条“利用集约、布局合理、保障权益、管理高效”的农村宅基地管理新路子,进一步推动我镇城乡一体化和美丽乡村建设,增强全镇农民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管理原则

农村宅基地管理必须坚持规划性、有序性、发展性原则,按照农户申请、村级审查、部门联动、镇级会审的模式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农村村民未经法定取得而占用的宅基地,应退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本着尊重历史、立足现状的原则,在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符合规划用途管制、满足群众意愿的前提下,讨论修订村规民约和采取村民自治的方式,逐步推行保留点有机更新工作。

三、实施内容

(一)政策适用范围

澉浦镇村庄规划点。

(二)基础设施费收取标准

1.原拆原建农户使用标准面积宅基地建房,无需缴纳基础设施费用。

2.新申请使用标准面积宅基地建房,需缴纳基础设施费用,其中联排不低于5万元/户,单体不低于8万元/户。多个建房农户有选位需求时,可采用级差排基方式确定宅基地使用人,各村可结合本村实际,合理确定级差排基费,原则上不超过20万元/户,所得收益全部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用于本村公益事业建设(翠屏小区、飏山小区所得收益归镇财政所有)。

3.三低家庭和特殊家庭等可经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同意后给予相应减免(翠屏小区、飏山小区内三低家庭和特殊家庭等可经镇联审会议同意后给予相应减免)。

(三)土地处置及奖励政策

1.保留点内农户拆除原有房屋后,退让的村庄规划用地面积由村集体收回使用权,农户建房标准面积以外的按一次性补偿土地价格6.2万元/亩标准进行处置。

2.在满足成片安置的条件下,保留点内经镇村审核确定实施有机更新退让宅基地项目的农户,主体旧房按照平房5万元/户,二层楼房8万元/户,三层楼房10万元/户进行奖励补偿,5户以上连片奖1万元、10户以上连片奖2万元、15户以上连片奖3万元(辅房、畜舍、临建、树木等不予补偿),连片奖励不累加。未涉及有机更新退让宅基地的农户旧房不予补偿。

(四)建房程序

1.申请人提交建房申请材料(含旧房审批资料、户口本等建房资格材料),经村民委讨论同意并予以公示。(责任单位:各村、社)

2.镇建房资格会审。(责任单位:资格审查组)

3.现场踏勘、建设规划符合审查等。(责任单位:现场管理组、各村、社)

4.办理审批手续。注意事项:办理宅基地使用手续,应签订退出及使用协议等。保留点原农户申请原拆原建但不退出标准面积以外土地使用权的,原则上不予审批。(责任单位:建房审批组、各村、社)

5.现场放样。(责任单位:现场管理组、各村、社)

6.基础核实。(责任单位:现场管理组、各村、社)

7.农房竣工规划核实。(责任单位:现场管理组、各村、社)

8.办理不动产登记。(责任单位:建房审批组)

四、工作保障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县级指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部门参与、联合执法”的农村村民建房共管责任机制,镇人民政府建立农民住房保障机制,成立农民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协调、政策宣传、资格审查、建房审批、现场管理、日常巡查等六个工作组。

(二)健全机制,完善制度

镇农民建房一件事专班办公室要完善工作机制,要指派专人具体负责农村村民建房申请材料的受理、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审查,加强对村民建房的指导和服务,扎实细致开展联审联办。

(三)因地制宜,有序推进

各村要因地制宜,对村庄保留点在镇实施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一点一策实施办法,并在实施过程中不断加以完善。对一点一策实施办法涉及的土地处置,各村应按《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规定,召开村经济合作社社员会议或社员代表会议进行集体商议,通过后形成决议意见,并就处置流程做好相关材料的收集归档工作。

(四)宣传解释,因势利导

农民建房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惠民实事,事关全镇农户切身利益,涉及面广。各村要充分发挥导向作用,加强宣传报道,做好政策解读,明确优化村庄布点规划和建设规划的重要性,取得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营造良好的建房氛围,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五)强化监督,严肃追责

严格执行“四到场”监管制度,落实农村村民建房监管制度。镇属各职能单位及村社不得为违法建房和违法建筑提供相应服务。镇纪委要加强农民建房的职能监督,对辖区范围内“未批先建”、“违法占地”多发或违法建设处置不及时、处理不到位的,严格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其他

此实施意见涉及农民建房相关标准面积按《海盐县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盐政发〔2018〕34号)执行。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澉浦镇农村宅基地使用流转管理实施意见(试行)》(澉政〔2023〕38号)同时废止。

本实施意见最终解释权归海盐县澉浦镇人民政府所有。


关于印发《海盐县澉浦镇农村宅基地使用处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pdf


信息来源: 澉浦镇(南北湖风景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