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于城镇域安保设施采购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批复
于政〔2023〕2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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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盐于水环境治理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来的于城镇域安保设施采购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报告已收悉。根据《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盐县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盐政办发〔2018〕101号),对你单位报送的竣工财务决算进行了审核,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于城镇域安保设施采购项目经海盐县于城镇人民政府《海盐县于城镇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实施于城镇域安保设施采购项目的批复》(于政〔2019〕87号)批复概算总投资198万元。项目所需资金纳入公司年度预算管理。 经审核确认,实际完成总投资171.3606万元(浙江中联兴会计师事务所浙中会师咨[2023]51号),其中:建筑安装工程投资167.8289万元,待摊投资3.5317万元。 请你单位接此批复后,按规定及时结转“交付使用资产”及清理应收应付款项,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特此批复。 海盐县于城镇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