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秦山街道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秦街〔2023〕89号
FHYD99D-2023-0002

  • 发布时间: 2023- 12- 11
  • 来源: 秦山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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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社,相关单位:

现将《秦山街道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秦山街道办事处

2023年12月11日


秦山街道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街道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投资绩效,优化审批程序,加快项目建设进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盐政办发20187号和盐政发202019号文件精神,结合本街道实际,特制定以下办法。

第二条 成立以街道办事处主任为组长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对拟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进行集体决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村建办,负责统筹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和上报、建立储备项目库、参与项目的申报、招投标、变更等工作。

街道下属事业单位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联络员制度,负责项目计划、项目进度、项目建设、资金支付、建设档案资料的管理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街道及其下属站办利用财政(含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和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中的建设资金)、政府性基金或利用国债、国有公司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村社区)集体经济投资项目的实施、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二章  项目前期管理

第四条 建立项目储备库。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每年4月、10月份,各单位提出拟建政府投资项目,并制定概念性建设方案,经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领导小组、街道班子会议讨论后实施。

第五条 建立项目联审制度。对项目建设必要性、规划选址、用地需求、建设规模、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等进行审查并出具意见,对方案设计的合理性进行论证,择优选择设计方案。估算总投资10万元以下项目由分管领导(村(社区)项目由条线分管领导)召集进行会审,估算总投资在10-200万元以下项目由街道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领导小组进行会审,估算总投资200万元以上项目经街道初审后报县发改部门审批。

第六条 严格筛选新开工项目。按当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实施新开工项目建设。涉及招商、民生、基础设施等未列入当年度新开工计划但确需当年度实施的项目可按照“一事一议”程序报经街道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

 

第三章  项目招标管理

第七条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必须进入县或县级以上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招标。小型建设工程(上条所列限额以下),单项合同估算价10万元以上的须进入街道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平台招标。

第八条 工程额在5-10万元的项目可经街道公共资源领导小组同意,通过公开竞价、比选等方式确定承包人。工程额在5万元以下的项目,根据建设内容,经街道条线分管领导审核后可直接发包。

第九条 属于政府应急、救援范围的政府投资项目,根据“简化手续,急事急办”原则,经批准后先行实施,然后根据项目基本建设程序补办手续。

 

第四章  项目日常管理

    第十条 实施工程例会制度,工程施工前必须由业主召集设计、施工、监理等进行施工图审查。工程实行每月一次的定期工作例会,必要时可随时召开。会议由监理单位纪录归档。

第十一条 强化质量管理,实行严格的工序报验制度。每道工序完成,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填写报验单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进行验收。砼浇筑、防水、土方回填、重要设备安装、隐蔽工程等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关键工艺,建设各方到现场进行检查,业主对监理单位的现场记录、影像资料进行检查并记录。

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业主要及时督促监理单位下达整改通知单,整改后要经业主和监理方验收。对严重质量缺陷,建设单位要立即通过监理单位发出暂停施工令,待施工单位做出有效补救措施并经业主和监理方确认后方可复工。

监理单位、业主对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成品和半成品的质量做好验收工作,对不合格的材料及时通知施工方立即调换。

第十二条 强化进度管理,总进度计划的编制须以合同工期为依据。因建设单位或不可抗力造成工期延期方可安排补偿工期。施工单位在工期延时时应制定赶工期计划。

第十三条 强化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制度,配备专职安全员、严格三级安全教育,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对发现的危险因素应地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生产。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噪音、灰尘、污水等对居民和环境的影响。

 

第五章  项目变更管理

第十四条 严格项目全过程管理。落实对工程咨询、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的全过程管理,确保项目总投资控制在核定概算以内。

第十五条 规范项目变更。对单项变更增加或减少工程投资额在10万元(不含)以下且不偏离批准概算(对未实施概算审查的小型建设工程按工程中标价)总投资10%的一般工程变更,由街道政府投资领导小组会议审批,并形成会议纪要。单项变更增加或减少工程投资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严格履行报批手续。为简化程序,对单项变更在1-3万元以下的,由分管领导或联村组长审批,对单项变更在1万元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审批。

第十六条 坚持项目变更“先批后建”制度。项目施工过程中,遇不可预见急需处理等情况需工程调整时,经分管领导审核后实施,补办变更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加强对隐蔽工程变更的管理。对隐蔽工程变更必须建立变更影像资料,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签证,方可确认变更工程量

第十八条 建立“一项一档”制度。业主单位应建立每个投资项目变更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工程变更的跟踪管理和档案归集。每个季度末应将项目变更事项汇总表报送到街道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六章  项目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 规范项目验收。严格项目验收要求。政府投资项目符合验收条件后,施工单位应在1个月内向项目业主提出交工(完工)验收申请,项目业主在施工单位提交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并形成交工验收报告。

第二十条 工程项目合同须委托入围中介机构进行审价,委托方应严格核对送审内容,把好审计报告质量关,经须分管领导审核同意方可签字确认,出具正式审价报告,并据此支付全部工程款项。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必须财务决算,项目完工验收后,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二条 工程建设竣工交付使用后,工程项目资料档案按档案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妥善保管。

 

第七章 项目财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规范项目资金管理。政府投资项目应纳入街道预算,未经预算安排,财政资金不得用作政府投资支出。项目确需通过贷款、发行债券等方式举债筹措资金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报经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举债。项目应根据合同约定,“按预算、按程序、按合同、按进度”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使用项目资金,对资金要素未落实的项目坚决不予审批,明确项目推进管理,保障项目资金来源,健全完善长效机制。

第二十四条 工程建设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街道财政办负责对项目工程款及履约保证金等支付的审核和集中统一支付。街道纪委办负责对建设工程资金支付情况的审计。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预算编制等服务费按项目节点分期支付,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完成支付。在施工前,勘察费最高支付至合同价的70%,设计费最高支付至合同价的60%;监理费用在合同工程完成后,最高支付至70%。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设计、监理、造价、审价等上级主管部门已实施招标(采购)入围的,可依照执行。

第二十七条 落实项目建设责任制。各站办负责人、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是项目建设第一责任人,项目经办人作为项目直接负责人,建立一个项目、一个责任人、一套班子、一抓到底的工作机制。对违规操作行为的,实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加强领导,街道政府投资领导小组及其成员单位,要落实责任,坚持每季一次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项目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项目变更及时审查审批。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1日原《秦山街道办事处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秦街202284号)即行废止。





信息来源: 秦山街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