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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23.1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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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处理2起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任务,现将任务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XBJ23330424306831231的沼虾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海盐沈荡镇阿惠面馆的沼虾,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盒环丙沙星之和计)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法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药残留最大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海盐沈荡镇阿惠面馆作如下处罚:当事人经营不合格沼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从供货者处购进沼虾,按照规定索要了进货凭证并查验了供货者营业执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 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免于行政处罚。 二、抽样编号为DBJ23330400314335798的干辣椒段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海盐县西塘桥街道阿凤副食店经营的干辣椒段,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 经核查,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从其他食品经营者处购进干辣椒段进行销售,采购中索取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进货票据,当事人陈述在销售时不知道所购进的干辣椒段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免于行政处罚,并将违法线索移送供货商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置。 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