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海盐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盐政发〔2023〕30号
FHYD00-2023-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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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机关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和《浙江省自然资源规划厅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12号)等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对我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重新公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区片划分:我县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实行统一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征收农用地(除林地外)和建设用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为6.2万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为1.5万元/亩,安置补助费为4.7万元/亩;征收林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未利用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为4万元/亩。 三、本通知自2023年12月21日起施行,《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海盐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盐政发〔2020〕15号)同时废止。 海盐县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