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424307456360T/2023-76433 | 成文日期: | 2023-10-31 |
文件编号: | 组配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
发布机构: | 县市场监管局 | 有效性: |
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23.1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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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处理7起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任务,现将任务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XJC23330424306831012的腌黄瓜和抽样编号为XJC23330424306830958的什锦菜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海盐县澉浦镇六里备峰蔬菜摊的腌黄瓜、什锦菜,经抽样检验,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均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编号为“盐市监处罚〔2023〕754号”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海盐县澉浦镇六里备峰蔬菜摊作如下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警告。 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45元;二、罚款人民币3000元。 二、抽样编号为XBJ23330424306831088的辣椒段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海盐县澉浦镇甜梦炒货店的辣椒段,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编号为“盐市监处罚〔2023〕803号”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海盐县澉浦镇甜梦炒货店作如下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警告。 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3000元。 三、抽样编号为XBJ23330424306830961的雪菜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海盐县澉浦镇八兹胡生鲜超市的雪菜,经抽样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编号为“盐市监不罚〔2023〕34号”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海盐县澉浦镇八兹胡生鲜超市免于处罚: 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雪菜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规定的违法情形,已构成违法。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进货时索证索票齐全,可以认定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截至案件调查终结,本局未接到消费者食用已售涉案雪菜出现的食品安全事故的投诉或举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四、抽样编号为XBJ23330424306831167的老姜和抽样单编号为XBJ23330424306831168的甜椒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海盐县西塘桥小马哥蔬菜摊经营的老姜、甜椒,两者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 经核查,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从其他食品经营者处购进老姜、甜椒进行销售,采购中索取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进货票据,当事人陈述在销售时不知道所购进的老姜、甜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免于行政处罚,并将违法线索移送供货商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置。 五、抽样编号为XBJ23330424306831172的黄鳝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海盐县西塘桥小朱水产店经营的黄鳝,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和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 经核查,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从其他食品经营者处购进黄鳝进行销售,采购中索取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进货票据,当事人陈述在销售时不知道所购进的黄鳝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免于行政处罚,并将违法线索移送供货商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置。 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