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海盐县节约用水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盐水〔2023〕79号
FHYD18-2023-0002

  • 发布时间: 2023- 10- 16
  • 来源: 县水利局
  •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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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机关各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鼓励先进,引领示范,促进节水,根据《浙江省水资源条例》,我们制定了《海盐县节约用水奖励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海盐县水利局             海盐县财政局

2023年10月10日

海盐县节约用水奖励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节水优先方针,实施国家节水行动战略部署,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利用,调动全社会的节水积极性,推进节约用水管理工作,根据《浙江省水资源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海盐县范围内在节约用水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企业、单位的奖励。

二、奖励对象

节水型载体(标杆示范单位)创建成功的企业、单位和实施节水技改项目的企业,包括:

1.全国水效领跑者;

2.省级节水标杆企业;

3.省级节水标杆单位(酒店、学校、医院);

4.省级节水型企业;

5.省级节水型单位(酒店、学校、医院);

6.实施节水技改项目的企业。

三、奖励标准

1.获得全国“水效领跑者”称号的,企业给予50万元/家奖励。

2.获得省级“节水标杆”称号的,企业给予15万元/家奖励,酒店、学校、医院给予3万元/家奖励。

3.获得省级节水型载体称号的,企业给予3万元/家奖励,酒店、学校、医院给予2万元/家奖励。

4.对企业实施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中水回用、非常规水利用等节水技改项目,达到自备水年取水量节约10%以上效果的,给予项目实际投资总额10%限额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其中钢铁、纺织、造纸、石化、化工等高耗水行业限额100万元)。

四、申报条件

1.申报各项节水奖励的企业、单位,需取得相关命名文件。

2.申报全国水效领跑企业、省级节水标杆企业、节水技改项目按《海盐县推进制造业数字化绿色化转型若干政策意见》(盐政办发〔2023〕3号)政策执行。

五、资金管理

1.同时符合不同层级、数额节水奖励政策标准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已兑现的补足差额。

2.对获得上级补助奖励的,本级补助奖励不重复享受。

3.在《海盐县推进制造业数字化绿色化转型若干政策意见》(盐政办发〔2023〕3号)中享受过支持企业开展节水型生产的,本政策中不予奖励。

4.全额预算单位不享受奖励。

5.对弄虚作假骗取节水奖励资金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同时追回已拨付的奖励资金,3年内不再受理节水奖励资金的申请。

6.存在私采地下水等违法用水情形的,一律取消评奖资格。

六、实施程序

获得相关部门命名的企业、单位,需填写《海盐县节水奖励资金申请表》,并提供相应附件材料,经海盐县财政扶持企业专项资金农业联审小组审核同意后,由县水利局会同县财政局联合行文将奖励资金拨付至属地镇(街道)后奖励给企业或单位。

七、其他

本办法由海盐县水利局及海盐县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23年10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附件:海盐县节水奖励资金申请表


附件:     

          海盐县节水奖励资金申请表

申请单位

(盖章)

单位地址


法人代表


电话


联系人


电话


申报类型


属地镇(街道)意见

(盖章)        

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县财政局意见

(盖章)        

县水利局意见

(盖章)        

附件材料


备注:附件材料根据申报类型提供,包括命名文件水平衡测试节水型企业申报书节水标杆申报材料节水型单位申报书




信息来源: 县水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