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海盐县节约用水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盐水〔2023〕79号
FHYD18-2023-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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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机关各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鼓励先进,引领示范,促进节水,根据《浙江省水资源条例》,我们制定了《海盐县节约用水奖励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海盐县水利局 海盐县财政局 2023年10月10日 海盐县节约用水奖励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节水优先方针,实施国家节水行动战略部署,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利用,调动全社会的节水积极性,推进节约用水管理工作,根据《浙江省水资源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海盐县范围内在节约用水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企业、单位的奖励。 二、奖励对象 节水型载体(标杆示范单位)创建成功的企业、单位和实施节水技改项目的企业,包括: 1.全国水效领跑者; 2.省级节水标杆企业; 3.省级节水标杆单位(酒店、学校、医院); 4.省级节水型企业; 5.省级节水型单位(酒店、学校、医院); 6.实施节水技改项目的企业。 三、奖励标准 1.获得全国“水效领跑者”称号的,企业给予50万元/家奖励。 2.获得省级“节水标杆”称号的,企业给予15万元/家奖励,酒店、学校、医院给予3万元/家奖励。 3.获得省级节水型载体称号的,企业给予3万元/家奖励,酒店、学校、医院给予2万元/家奖励。 4.对企业实施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中水回用、非常规水利用等节水技改项目,达到自备水年取水量节约10%以上效果的,给予项目实际投资总额10%限额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其中钢铁、纺织、造纸、石化、化工等高耗水行业限额100万元)。 四、申报条件 1.申报各项节水奖励的企业、单位,需取得相关命名文件。 2.申报全国水效领跑企业、省级节水标杆企业、节水技改项目按《海盐县推进制造业数字化绿色化转型若干政策意见》(盐政办发〔2023〕3号)政策执行。 五、资金管理 1.同时符合不同层级、数额节水奖励政策标准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已兑现的补足差额。 2.对获得上级补助奖励的,本级补助奖励不重复享受。 3.在《海盐县推进制造业数字化绿色化转型若干政策意见》(盐政办发〔2023〕3号)中享受过支持企业开展节水型生产的,本政策中不予奖励。 4.全额预算单位不享受奖励。 5.对弄虚作假骗取节水奖励资金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同时追回已拨付的奖励资金,3年内不再受理节水奖励资金的申请。 6.存在私采地下水等违法用水情形的,一律取消评奖资格。 六、实施程序 获得相关部门命名的企业、单位,需填写《海盐县节水奖励资金申请表》,并提供相应附件材料,经海盐县财政扶持企业专项资金农业联审小组审核同意后,由县水利局会同县财政局联合行文将奖励资金拨付至属地镇(街道)后奖励给企业或单位。 七、其他 本办法由海盐县水利局及海盐县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23年10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附件:海盐县节水奖励资金申请表 附件: 海盐县节水奖励资金申请表
备注:附件材料根据申报类型提供,包括命名文件、水平衡测试、节水型企业申报书、节水标杆申报材料、节水型单位申报书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