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海盐县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盐执法〔2023〕2号
FHYD56-2023-0001

  • 发布时间: 2023- 01- 06
  • 来源: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
  • 有效性: 有效
  • 浏览次数:
  • 打印

县委宣传部、县经信局、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卫健局、县住建局、县税务局、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做好海盐县非居民生活垃圾收费工作,根据《关于制定嘉兴市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补充通知》(嘉发改〔2022〕158号)的要求,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海盐县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实施细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海盐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1月4日

海盐县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实施细则(暂行)

为加强生活垃圾收费管理,促进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根据《关于制定嘉兴市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补充通知》(嘉发改〔2022〕158号)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实施时间

自2023年2月5日起开始实施 ;《关于海盐县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试行)的批复》(盐发改价〔2011〕269号)同时废止。

二、收费范围和对象

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等非居民用户。

三、实施主体

由镇(街道)定期公布辖区内收费单位(属地政府及其下属部门、国企或受委托的环卫作业单位)。

四、收费标准

按《关于制定嘉兴市区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通知》(嘉发改〔2021〕280号)标准执行,易腐(餐厨)垃圾处理费100元/吨或10元/桶(240L);其他垃圾处理费230元/吨或10元/桶(240L)。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按实际产生量计收,可按重量计量收取,计量单位为吨;也可按容积计量收取,计量单位为桶。生活垃圾产生量较少的单位,垃圾处理费不便按吨或桶为单位计算时,可由收费单位和产生单位双方协商确定垃圾处理费金额。

生活垃圾处理费主要包括垃圾收集运输费用和处置费用。执行标准如下: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处理费

其中




收集运输费

处置费

1

易腐(餐厨)垃圾处理费

100元/吨

10元/桶(240L)

60元/吨

6元/桶(240L)

40元/吨

4元/桶(240L)

2

其他垃圾处理费

230元/吨

10元/桶(240L)

140元/吨

6元/桶(240L)

90元/吨

4元/桶(240L)

3

自运到中转站的其他垃圾、竞争充分环节的生活垃圾、计量存在实际困难的生活垃圾等收费

以合同约定等方式,在不高于政府定价的标准基础上,双方协商定价。

五、资金管理

生活垃圾产生单位应当与属地收费主体签订生活垃圾清运处置委托服务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当年度生活垃圾基准量,以及生活垃圾产生量的计量方式和缴费方式等内容。产生单位应按照委托服务合同约定,按时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实施专款专用(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处置费浮动及减免政策

对垃圾分类考核达标的慈善养老服务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特殊教育学校等单位,可免收生活垃圾处置费。

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镇(街道)对辖区非居民生活垃圾产生单位进行不定期抽查,综合评定年度垃圾分类质量,并根据分类质量浮动收取垃圾处置费,上浮幅度不超过20%。

各镇(街道)对非居民生活垃圾产生单位进行每半年不少于1次的不定期抽查,综合评定年度垃圾分类准确率,浮动调整处置费价格。分类准确率与处理费浮动比例如下:

生活垃圾分类准确率与处置费浮动比例表

序号

分类准确率

处理费浮动比例

1

90%-100%

不浮动

2

80%—90%(含)之间

上浮5%

3

70%—80%(含)之间

上浮20%

4

70%(含)以下

未准确分类,属于混投,按省条例处罚,个人200-2000元,单位5万-50万。

附件: 关于制定嘉兴市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补充通知.pdf


信息来源: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