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财政局关于印发海盐县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盐财预执〔2022〕187号
FHYD12-2022-0001

  • 发布时间: 2022- 09- 30
  • 来源: 县财政局(金融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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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机关各部门,县属各单位,县级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海盐县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实施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财政局

           2022年9月30日



海盐县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机制,防范资金存放安全风险和廉政风险,发挥财政间隙资金支持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提高资金存放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财预执〔2017〕86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严格规范财政专户管理的通知》(浙财预执〔2020〕10号)及财政专户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户资金,是指财政部门为履行公共财政管理职能,按照规定可以开设财政专户进行存储的特定专用资金,包括非税收入资金、社会保险基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及赠款资金、财政代管资金、事业收入资金、偿债准备金、外币专户资金以及专项支出资金。

参与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的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及政策性银行。

除国家有关政策已明确资金存放银行外,财政部门应选择同城银行经办机构作为本级财政专户资金存放银行。

第三条  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严格按照廉政建设要求开展财政专户资金存放工作;

(二)公正透明。财政专户资金存放应公开、公平、公正,程序透明,结果透明,兼顾效率;财政部门领导干部不得以任何形式违规干预、插手资金存放;

(三)安全优先。财政专户资金存放以确保资金安全为前提,防止出现资金安全风险事件;

(四)科学评估。综合考虑专户资金安全性、流动性、支持经济发展、收益性等因素,科学设置资金存放银行评选指标;

(五)权责统一。财政部门应当履行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的主体责任,组织好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工作,保证资金存放平稳有序。

第四条  除国家政策已明确存放银行和涉密等有特殊存放管理要求的资金外,新开立财政专户或变更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应当按照规定采取竞争性方式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确定。

第五条  财政专户资金一般在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办理定期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不得采取购买理财产品的方式存放财政专户资金;除粮食风险基金等国务院批准保留的专项支出类财政专户资金和待缴国库非税收入资金、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赠款资金外,社会保险基金等大额财政专户资金,可以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财政专户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的,应当采取竞争性方式。  

第六条  竞争性方式是指财政部门在确保资金安全和资金支付需要前提下,通过招投标等方式公开邀请银行报名参与竞争,择优选择资金存放银行。

第七条  集体决策方式是指财政部门对备选银行进行评分,将评分过程和结果提交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资金存放银行。

第八条  除社会保险基金等按照国家规定开展保值增值管理的资金外,财政专户资金定期存款期限一般控制在1年以内(含1年)。  

 

第二章  竞争性存放操作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竞争性存放,是指县财政局在确保资金安全和资金支付需要的前提下,通过招投标方式,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根据评分结果择优确定财政专户资金存放银行的财政管理活动。

县财政局可以自行实施,或委托海盐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统一开展招标。

第十条  参与财政专户资金定期存款竞争性存放操作的银行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海盐县域内设有分支机构

(二)在海盐县域内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内部管理机制健全,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未发生金融风险及重大违约事件;

(三)纳入年度综合评价的银行,人行海盐县支行上年度综合评价应达到B级及以上。不纳入人民银行综合评价范围的银行不受此限制。

第十一条  县财政部门应当科学预测资金流量,在确保资金正常支付需要的前提下,制定财政专户资金定期存款竞争性存放年度计划报局领导班子集体决策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确保竞争性存放参与银行充足的响应准备时间,至少于每次操作前5个工作日,通过“浙江政府采购网”、本级财政门户网站等(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发布邀请银行参与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的公告。

第十三条  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评分指标和评分标准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设置,原则上包括经营状况、服务水平、利率水平、贡献度等方面指标。

(一)经营状况方面的指标应能反映资金存放银行的资产质量、偿付能力、运营能力、内部控制水平等,财政专户资金存放以确保资金安全为前提,经营状况指标的分值权重不低于综合评分的40%

(二)服务水平方面的指标应能反映资金存放银行提供支付结算、对账、分账核算、相关业务收费优惠等服务的能力和水平,以及在信息系统建设、以往提供服务履约等方面的情况;

(三)利率水平主要指定期存款利率等,应当符合国家利率政策规定;

(四)经济贡献度指标。经济贡献度方面的指标应能反映资金存放银行对我县经济发展、重点事业、重大项目等的支持情况,将地方政府对金融机构支持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考核情况作为贡献度指标之一。

具体指标及其权重、计分公式和指标来源,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要求规定,在招标文件明确。

第十四条  每次开展竞争性存放操作前,财政部门或受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应按规定建立由财政部门内部成员和外部专家共同组成的5人及以上单数人员的评选委员会。评选委员会成员应严格执行利益回避的相关规定,成员名单在竞争性选择结果确定之前应当保密。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根据评选委员会评分结果择优确定资金存放银行,由财政部门确认后生效,并于签字生效当日通过指定网站对外公告。

    

第三章  集体决策操作

    第十六条  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财政部核准新开设的财政专户以及存量财政专户变更开户银行,原则上通过竞争性方式确定开户银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采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开户银行:(1)具备参与竞争性选择资格的银行少于3家,或竞争性选择公告发布后,报名响应的银行少于3家;(2)资金量较小,采取竞争性方式成本相对较高;(3)发生不可预见紧急情况,采用竞争性方式所需时间不能满足急需;(4)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另有明确规定的。

    第十七条  以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对财政部门的主要领导干部、分管资金存放业务的领导干部以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实行利益回避制度,不得将财政专户资金存放在上述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直接利益相关人员工作的银行。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在采用集体决策方式时,应当采用综合评分法对备选银行进行评分,评分指标和评分标准的具体设置参照第十三条规定。

    第十九条  以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备选银行的评分情况、会议表决情况和会议决议等内容应当在局领导办公会议纪要中反映,并在单位内部显著位置予以公告。

 

第四章  管理监督与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  县财政部门对银行参与县级财政专户资金存放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财政部门新选择财政专户资金存放银行时,应当要求资金存放银行出具廉政承诺书(格式见附件2),承诺不得向财政部门相关负责人员输送任何利益,承诺不得将资金存放与财政部门相关负责人员在本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的业绩、收入挂钩。

第二十二条  财政专户资金存放涉及开立银行账户的,应当严格执行财政专户管理制度有关规定,财政部门不得以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为由,在定期存款银行新开立财政专户。

第二十三条  资金存放银行出现以下行为或情形之一的,县财政部门应视情节轻重,通知该银行划回存放资金、并决定暂停以至取消其参与县级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

    (一)一年内未按规定及时汇划到期本息违约两次及以上,或涉及金额较大的;

(二)出现资金安全事故、重大违法违规情况、财务状况恶化或信用危机的;

(三)监管评级降低,监管部门认定存在较大运营风险的;

    (四)未遵守廉政承诺或者在资金存放中存在其他利益输送行为的;

    (五)未按照存款协议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的;

    (六)存在弄虚作假等严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七)可能危及财政专户资金安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四条  资金存放银行出现第二十三条所述情况或行为的,县财政局应及时向省财政厅报备,一经核实,省财政厅将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并将该银行纳入全省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黑名单,暂停以至取消其在全省范围内参与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

第二十五条  资金存放银行应加强对财政专户资金运用管理,防范资金风险,不得将财政专户资金投向国家有关政策限制的领域,不得以财政专户资金赚取高风险收益。

第二十六条  资金存放银行未按规定办理财政专户资金存放业务,造成财政资金管理风险或损失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县财政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及时纠正;发现银行存在利益输送行为的,通报同级银监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涉嫌违法违纪的,按规定及时移交有关部门查处和问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镇(街道)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30日起施。已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

1.招标公告(模版)

2.廉政承诺书(格式)

      3.更正公告(模版)

      4.中标公告(模版)

附件1

      

(海盐县财政局XXXX年第X期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招标公告

 

根据《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浙委办发〔2015〕8号、《海盐县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实施暂行办法XXX〔2021〕   号)规定,决定开展公款存放招标工作,欢迎符合条件的银行机构参加投标。

一、招标人名称

二、招标项目名称

海盐县财政局XXXX年第X期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招标。

三、项目编号

四、招标项目内容

海盐县财政局财政专户资金  (金额)  定期存款(期限),…… ……。

五、投标人资格要求

投标人应符合《海盐县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第条规定,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具体包括:

(一)在海盐县域内设有机构

(二)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内部管理机制健全,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未发生金融风险及重大违约事件;

(三)纳入年度综合评价的银行,人行海盐县支行上年度综合评价应达到B级及以上。不纳入人民银行综合评价范围的银行不受此限制

……

六、投标报名

报名时间:(注明日期及时点)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在指定网址下载招标文件)

    (三)报名方式:

七、投标截止时间及地点

注明日期及时点,详细地点等

八、开标时间及地点

注明日期及时点,详细地点

九、联系方式

注明联系人姓名、电话、传真及地址等信息


附件2

 

廉政承诺书

 

海盐县财政局

根据《海盐县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实施暂行办法》(XXX〔2022〕   号)相关规定,现就本行参加贵单位    年第  期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作出如下承诺:

1.不向贵单位负责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的领导及相关人员进行利益输送;

2.不将财政专户资金存放与贵单位负责公款存放管理的领导及相关人员在本行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直接利益相关人员的业绩、收入、晋升等利益挂钩;

3.严格执行利益回避制度,贵单位负责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相关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直接利益相关人员为本行工作人员的,不参与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工作;

4.不发生除上述行为之外的其他任何利益输送行为。

未遵守以上承诺的,本行自愿接受财政部门通报和处理,承担相应的一切后果。

                                         银行(公章)

                                       

             


附件3

 

(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招标项目名称)

更正公告

 

一、招标人名称

二、招标项目名称

海盐县财政局XXXX年第X期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招标

三、原招标公告发布日期

四、更正理由

五、更正事项

六、联系方式


附件4

 

(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招标项目名称)中标公告

 

一、招标人名称

二、招标项目名称

海盐县财政局XXXX年第X期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招标

三、招标公告发布日期

四、定标日期

五、中标结果

(包括中标银行、存期限、中标利率、中标金额等信息)

六、联系方式

七、其他事项

 

 




信息来源: 县财政局(金融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