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盐县工业企业“亩均论英雄”绩效综合评价和结果应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盐政办发〔2022〕32号
FHYD01-2022-0007

  • 发布时间: 2022- 09- 14
  • 来源: 县政府办公室
  • 有效性: 废止
  • 浏览次数:
  • 打印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工业企业“亩均论英雄”绩效综合评价和结果应用办法(试行)》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盐县工业企业“亩均论英雄”绩效综合评价和结果应用办法(试行)

为全面深化“亩均论英雄”资源要素配置改革工作,激励企业提升效益、促进资源要素优化配置,依据《进一步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2022年工作要点及任务清单》(浙亩均办〔2022〕2 号)、《深化工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加快资源要素优化配置

实施方案》(嘉政办发〔2021〕5号)、《嘉兴市小微企业园(“两创”中心)绩效评价暂行办法》(嘉转升办〔2019〕8号)及《嘉兴市2022年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要点及任务清单》(嘉亩均办〔2022〕2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办法

(一)评价范围

全县范围内除电厂和燃气、给排水、垃圾焚烧、污水处理等企业外,所有规上工业企业、规下工业企业及小微企业园。

(二)评价指标和权数

评价指标及权数按规上企业、规下企业与小微企业园分别设置。

1.规上企业。实施全行业评价、小微企业园内企业评价和重点行业分行业评价相结合。

2.规下企业。实施全行业评价及小微企业园内企业评价相结合。

3.小微企业园。经省市县认定的小微企业园,建成投运三年后以园区分割前宗地面积为单位进行整体评价。全县范围内的工业地产项目、两创中心及以出租为主的持有工业用地不动产权证的主体参照执行。

(三)指标基准值

为保持指标基数的合理和公平,所有工业企业、小微企业园评价指标的基准值,均取当年县内规上工业企业该项指标的平均值。

(四)计算方法

计算公式:

每项指标最高得分不超过该项权数的1.5倍,最低为零分,某项指标为负值或空缺的,该项得分为零,其中无排放的企业,排污权指标得基本分。各项指标得分与加分之和即为总得分。

出租企业计算时将承租的工业企业数据并入出租方进行计算。

二、分类评价

县转型升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经信局)负责实施绩效综合评价办法,根据得分高低排序分为A、B、C、D四类,每年评价一次。具体评价分类如下:

(一)A类:优先发展类。指资源环境效益好、税收贡献大的企业。

(二)B类:鼓励提升类。指效益相对较好,但发展水平有待提升的企业。

(三)C类:帮扶转型类。指效益与贡献相对较差,需进行帮扶转型提升的企业。

(四)D类:落后整治类。指发展水平落后、综合效益差,需重点整治的企业。


三、调整规则

(一)加分

1.规上工业企业年税收总额超1000万元且亩均税收高于全县规上企业平均水平的,高出1000万元部分每增加10万元加0.01分,最高加10分。

2.规下工业企业年税收总额超50万元且亩均税收高于全县规下企业平均水平的,高出50万元部分每增加5万元加0.1分,最高加10分。

3.企业当年度新增全职类人才:A类人才加5分/人、B类人才加2.5分/人、C类人才加1.5分/人、D类人才0.5、E类人才0.2,累计最高加5分。

(二)实施白名单制度

符合以下情形的,原则上不列入D类:

1.企业兼并重组、租赁企业(新注册企业参照执行)投产不满两年的企业;

2.新供地五年内(原则上以初始出让合同为准,特殊情况以实际占用土地时间为准)的企业;

3.评价年度获评省级及以上首台(套)的企业、省级数字经济示范试点企业、入选省“放水养鱼”行动优质企业培育库的企业;

4.有效期内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

5.注册在海盐县内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企业以及辅导报会企业;

6.农业龙头企业;

7.近两年获得军工证的企业;

8.民生福利企业、开办“残疾人之家”企业;

9.有自营出口权且出口额占营业收入比重超过60%的出口企业;

10.列入“四下”单位抽样调查统计样本单位的规下工业企业;

11.对评价年度技术改造符合政策,设备投资总额不低于500万元的企业或新开工“零土地”旧厂房改扩建项目3000平方米以上的企业;

12.对按照实缴税收初评为D类,而按应缴税收计算的亩均税收超过本地区规上、规下工业企业平均水平的参评企业。

(三)降档

符合以下情形的,在原评级结果(除D类外)的基础上降一档;涉及承租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出租方企业也按此规定执行:

1.一年内受到2次及以上非事故类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

2.一年内发生1起亡人生产安全事故的;

3.一年内受到2次及以上消防行政处罚的;

4.一年内发生2起(含)以上一般火灾事故的;

5.一年内因存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2次以上(含2次)或被省、市、县列入环境保护黑名单的;

6.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企业。

(四)否决

对存在以下情况的企业直接列为D类,其中第1、2点涉及承租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出租方企业也按此规定执行:

1.一年内发生1起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2起(含)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2.一年内发生1起较大及以上火灾事故的;

3.一年内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或企业主管人员因所在企业发生污染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

4.亩均税收不足1万元或连续三年亩均税收低于3万元的低效企业;

5.未按规定办理厂房租赁或小微企业园入驻审批手续的企业及未经审批将厂房租赁给其他企业的房东;

6.不符合我县产业发展方向和结构调整需要,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和我县淘汰落后产能相关标准,需实施整厂关停的企业;

7.上一年度纳税信用等级为D类的企业。

(五)其他特殊情况

1.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延长上下游产业,亩均税收不低于10万元的工业企业,注册在该地块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的税收可计入税收总额;

2.亩均税收低于10万元的规上企业原则上不列为A类;

3.未参评企业,享受相关政策时参照C类企业执行;

4.因降档、否决被列入D类企业的,不享受白名单规定保护政策,符合白名单第1条、第2条的企业除外;

5.未列入绩效综合评价范围的水、电、燃气等公用企业不享受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四、结果运用

对A、B、C、D类企业和小微企业园在用地、用能、用电、用水、用气、排污、信贷等资源要素配置上实施差别化政策。

(一)A类企业(优先发展类)

1.优先进行项目核准备案;

2.支持企业实施兼并重组;

3.优先保障用地、用能、用电、用水、用气需求;

4.优先保障建设项目新增排污总量指标;

5.评级为A类的企业和小微企业园(省级)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100%;

6.优先保障融资需求,在信贷等融资产品上给予优先安排,并适度给予利率优惠;

7.在技改项目和重大投资项目的补助上比原有政策增加1个百分点,限额提高100万元;

8.优先申报国家、省重点项目。

(二)B类企业(鼓励提升类)

1.鼓励企业进行土地“二次开发”,对利用现有土地、厂房、设备资源实施“零增地”技改的项目予以优先立项;

2.在用地、用能、用电、用水、用气等方面给予适当支持;

3.支持融资需求,在信贷等融资产品上给予适度支持;

4.在实施有序用电管理时给予适当支持;

5.评级为B类的企业和小微企业园(省级)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80%。

(三)C类企业(整治改造类)

1.支持开展节能减排、清洁生产等技术改造。依法严格控制企业低效落后产能扩张,依法严格核准和备案简单扩产能、单纯扩建厂房的项目;

2.原则上不得增加用地、用能总量指标;

3.实施有序用电应急预案时,作为限电对象;

4.对实行自备取水的企业,从严控制取水计划量,按照行业定额先进值核定年度取水计划,对企业超计划采用累进加价制度;

5.相应控制信贷支持,在信贷等融资产品上从严掌握和控制,转型升级项目除外;

6.按80%额度享受财政奖励优惠政策。工发资金政策严格参照执行,其他条线财政奖励政策是否参照执行,由各条线在管理办法中明确。

(四)D类企业(落后淘汰类)

1.作为全县淘汰落后的重点对象;

2.依法严格控制企业低效落后产能扩张,依法严格核准和备案简单扩产能、单纯扩建厂房的项目,D类企业不得增加用地;

3.实施有序用电和节能降耗预案时,作为重点限电对象;

4.实施惩罚性电价政策,对D类企业统一执行每千瓦时加价0.3元的差别化电价加价政策,对连续两年列入D类的企业每千瓦时加价0.4元,无用电户号的D类企业,按其上年度实际用电比例进行征收;

5.实施惩罚性水价政策,对D类企业执行每吨水加价0.5元的差别化水价加价政策。对连续两年被评价为D类的企业,执行每吨水加价0.7元的差别化水价加价政策。对连续三年被评价为D类且未实施关停的企业,执行每吨水加价1.0元的差别化水价加价政策;

6.实施污水处理费惩罚性加价机制,对D类企业执行在原收费标准基础上增加1倍的差别化污水处理费加价政策。对连续两年被评定为D类的企业,执行在原收费标准基础上增加1.2倍的差别化污水处理费加价政策。对连续三年被评定为D类的且未实施关停的企业,执行在原收费标准基础上增加1.5倍的差别化污水处理费加价政策;

7.不得新增用能和排污权;

8.占地面积5亩及租赁面积3000平方米(含)以下的D类企业,原则上不执行差别化政策,2020年以来连续两年被评为D类占地面积5亩及租赁面积3000平方米(含)以下的企业实施差别化政策;

9.对实行自备取水的企业,企业换证时按照批复产能及定额先进值复核许可取水量,削减年度取水计划量,对企业超过取水许可量的立案查处;

10.逐步实施信贷退出,在信贷等融资产品上逐步实施退出政策;

11.不得享受除兼并重组外的各项优惠奖励政策,工发资金政策严格参照执行,其他条线财政奖励政策是否参照执行,由各条线在管理办法中明确;

12.不得参评年度各项先进;

13.评为D类小微企业园实行差别化加价政策,扶持园区入驻小微企业做大做强,对入驻小微企业园的工业企业根据分表情况开展绩效综合评价,除水、电差别化加价政策参照所在小微企业园评价结果执行外,其余可按照企业自身绩效综合评价结果享受政府扶持政策;小微企业园连续三年绩效综合评价结果为D类的,撤销小微企业园资格;

14.收取的差别化水电费、排污费等,列入县工发资金,奖励企业用于数字化改造、节能改造、清洁生产等。

五、动态管理

(一)建立工作推进与激励机制。一是建立数据台账,完善企业税收、用地、用能、用电、排污等基础数据台账。二是建立数据采集机制,经信、统计、自然资源规划、税务、生态环境、供电等部门要根据本办法提供数据,并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三是建立纠偏与公示机制,企业对评价数据和分类有异议的,在一定期限内可提出申诉,经核实后确有偏差的应及时予以更正。企业绩效综合评价信息应在媒体上公示,提高评价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二)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原则上在每年按照企业上一年度数据进行评价,对A、B、C、D四类企业的分类实行动态监管。企业在评价得分确定后一段时间内,因技改、转产转型等原因,企业效益明显提升,在差别化政策执行期间,若企业亩均税收达到当年度整治提升要求的,经企业申请,镇(街道)同意,县转型升级办公室确认后,可调整企业差别化政策。鼓励企业实施技改转型提升,在下一轮亩均绩效综合评价结果发布之前,企业实施技术改造符合政策,设备投资总额不低于500万元的企业或新开工“零土地”旧厂房改扩建项目3000平方米以上的企业,需企业申请并承诺,经镇(街道)初审,报县转型升级办公室批准方可免执行差别化政策,若两年后未达到承诺的,新一轮评价直接列入D类(期限与享受减免的期限相同)。

(三)建立要素市场配置机制。充分应用绩效综合评价结果,开展“厂中厂”“低产田”等低效企业治理,推动资源要素向高效企业集聚,积极探索建立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的体制机制,优先保障A类资源需求,建立健全要素市场配置机制。

六、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由县转型升级办公室具体负责“亩均论英雄”绩效综合评价工作的日常管理,研究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加强对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各镇(街道)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落实专职人员,负责本辖区内工业企业的“亩均论英雄”绩效综合评价工作。

(二)加强部门联动。县级有关部门要根据责任分工,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合力推进,严把数据审核关,严格差别化政策执行,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三)完善考核体系。将“亩均论英雄”工作纳入县委、县政府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强化督查考核和跟踪评价。

(四)加大舆论引导。建立亩均绩效综合发布机制,加大“亩均论英雄”、经济转型升级等方面政策措施的宣传报道力度,及时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为推进我县经济转型升级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本轮评价结果在新一轮评价结果发布之前所有财政扶持兑现按本轮结果兑现。本办法自2022年9月3日起施行。《关于印发海盐县进一步深化工业企业“亩均论英雄”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盐政办发〔2021〕45号)自本办法发文施行后废止。

附件:1.有关指标说明

2.海盐县“亩均论英雄”工作责任分工

附件1

有关指标说明

一、占地面积:指年度统计报告期末工业企业占用的土地面积。对“一地多企”的情况,应把该宗土地上所有承租企业的调查数据汇总后,归入到该宗土地使用权人,以宗地进行评价,该宗土地上承租的工业企业则按承租面积进行评价。“一企多地”的,则把相应土地合并计算(其他数据也合并计算)。若工业企业占地中包括非工业性质用地,但实际作为工业用途使用的,则非工业性质用地部分应计入占地面积。

二、小微企业园:指经政府认定并纳入县级统计口径的各类小微企业园。纳入小微企业园内企业类别评价的,以租赁面积为依据进行认定;小微企业园评价以小微企业园内所有参评工业企业税收除以小微企业园分割前宗地面积进行计算。

三、税收:指企业税费“实际入库数”合计,即“净入库数”合计,包含13项税(费)种: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中,增值税实际入库数=增值税直接净入库税收+生产型出口企业发生的“免抵”税额(含应调未调部分)。

四、工业增加值:指工业企业在年度统计报告期内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是工业生产活动的总成果扣除在生产过程中消耗或转化掉的货物和服务价值后的余额,是企业工业生产活动过程中新增加的价值。现行调查方案工业增加值采用收入法计算,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折旧、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营业盈余。

五、企业总用能:指工业企业在工业生产过程和非工业生产消费的各种能源量,包括工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原料、辅助材料使用的能源,以及生产工艺中使用的能源。作为能源加工转换企业,还要包括能源加工转换的投入量。企业用能总量按等价热值计算。

六、研发投入:指某一科研项目在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经费投入。包括设备费(含仪器设备购置费、仪器设备试制费、仪器设备租赁费以及现有仪器设备的升级和改造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和其他开支。

七、排污权:指工业企业排污许可证登载的许可排放量,以四类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氮氧化物)许可排放量之和计。

八、平均职工薪酬:指企业的职工在一定时期内每人平均所得的工资额。其计算方法是将一定时期内的工资总额除以同期的职工平均人数。

九、设备投资:生产性设备投资额在500万元(含税)以上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设备发票期限为申报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止,并提供备案或核准通知书(含设备清单)。

十、“零土地”旧厂房改扩建:新开工“零土地”旧厂房改扩建项目3000平方米以上项目,需提供项目备案、项目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经相关部门认定的项目施工图中的总平面布置图,待项目竣工后需提供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

十一、ABCDE类人才:符合海盐县人才分层分类目录的相关人才(新增人才以纳入嘉兴人才数据库为准,考核年度内全职在岗 6个月及以上),详见《海盐县人才分层分类目录(试行)》(盐人社〔2021〕70号)。

附件2

海盐县“亩均论英雄”工作责任分工


信息来源: 县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