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城投集团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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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的真实、及时、有效、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未经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三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一)拟定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二)将拟公开的政府信息送集团党建办审核; (三)将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报集团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审核签发; 第四条 集团党建办应当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下列审查: (一)对信息公开的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进行合法性审查; (二)对拟公开信息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时效性和安全性进行审查; (三)拟公开信息可能涉及国家秘密的,还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对拟公开内容是否具有保密性不能确定的,应当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核确定。 第五条 经审查,发现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有以下情形的,不得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信息; (四)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信息; (五)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对前款(二)(三)项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也可以予以公开。 第六条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