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海街道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 发布时间:2022-08-23 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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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证行政执法公开、公平、公正,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9〕20号)和《海盐县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海盐县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盐依组办〔2019〕5号)的要求,结合我街道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街道办事处承担行政执法职责的各站办(中心)。

第三条 本制度所规定的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本制度所规定的应予公示的行政执法行为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给付和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第五条 公开公示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情况;

(二)行政执法法律依据;

(三)行政执法权限及程序;

(四)处罚决定;

(五)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法律救济的种类方式;

(六)监督举报方式;

(七)其他依法应当主动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

第六条 公开公示的方式

(一)事前公示:各站办(中心)按照权责清单和《浙江省行政程序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48号)的规定,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人员及执法辅助人员、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救济渠道、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权力事项服务指南、行政执法流程图等信息。

(二)事中公示: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要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全程公示执法身份;要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按照规定出具行政执法文书。

(三)事后公示:各站办(中心)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布执法决定信息,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更新相关公示信息:

(一)新颁布或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

(二)行政机关执法职能调整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

(三)生效行政复议决定或行政诉讼裁判文书变更、撤销行政执法行为,或确认行政执法行为违法的;

(四)因其他事由需要更新公示信息的。

当事人认为与其自身相关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内容不准确,申请更正的,应当进行核实。对公示内容不准确的信息,应当及时更正并告知当事人;不予更正的,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和救济途径。

第八条 行政相对人对本制度规定的所有公示内容,各站办(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查阅尽可能提供方便。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按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执行公务时,未出示或拒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其他合法证件的;

(二)执行公务时,未向行政相对人说明行政执法的内容、行政执法依据及有关理由的;

(三)对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有关权利和义务未及时告知或拒不告知的;

(四)其他违反执法公示的行为。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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