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统计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 发布时间:2022-08-11 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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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本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是指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及涉密内容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依法向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获取相关政务信息。

第四条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应当遵循严格依法、真实快捷、方便申请人知晓的原则。

第五条 公开信息应当及时、准确,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对拟公开的信息应当依照保密法律、法规和制度进行保密审查。

第六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包括下列信息: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三) 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四)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为填写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的,应当在海盐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haiyan.gov.cn/col/col1229497202/index.html

点击“网上申请”栏目,选择本单位后,填写《申请表》后提交;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第八条 信息公开申请的有关内容应当表述清楚,含义明确,符合基本查询要求。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地址、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所需政府信息用途;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合法使用依申请获得的政府信息,不得利用依申请获得的政府信息从事违法活动。

第十条 对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八)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本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本机关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分管领导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申请公开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予以更正。我局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本机关遵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信息处理收费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将依申请提供信息的有关情况记录存档,在上报的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中,应当报告当年受理申请信息公开的件数以及处理的情况。

第十六条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海盐县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信息来源: 县统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