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元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盐县通元镇非住宅类国有土地收购补偿指导意见》的通知
通政〔2022〕1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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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经镇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印发《海盐县通元镇非住宅类国有土地收购补偿指导意见》,请遵照执行。 海盐县通元镇人民政府 2022年8月8日 海盐县通元镇非住宅类国有土地收购补偿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我镇非住宅类国有土地(含地上房屋等附着物)在收购过程中的补偿、补助和奖励标准,维护被收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 本意见适用范围为通元镇范围内的非住宅类国有土地及地上房屋。收购补偿、补助和奖励对象为非住宅类国有土地及地上房屋等附着物的合法所有权人(以下简称收购对象)。 二、收购依据 因城镇规划建设、市政建设、环境保护、生态建设等需要,对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进行收购,收购后由各主体向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收储或收回。 三、评估方法 以上非住宅类国有土地(含地上房屋等附着物)收购采用房地分离评估方式确定。 四、补偿标准 1、土地价值的补偿 (1)出让用地。出让土地采用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作为确定土地补偿价格的评估方法,并按土地剩余使用年限修正。 土地补偿价格=基准地价×评估时日系数修正×土地剩余使用年限修正系数。 土地剩余使用年限修正系数: 见附件1。 (2)划拨土地。划拨土地采用划拨土地权益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作为确定土地补偿价格的评估方法,参照出让土地按剩余使用年限修正。 土地补偿价格=划拨土地权益基准地价×评估时日系数修正×土地剩余使用年限修正系数。 土地剩余使用年限修正系数:见附件1。 式中评估时日系数修正系数:工业用地为1.2,商服用地为1.5,其他用地为1.2。土地最高出让年限商业40年,工业50年。 2、房屋价值的补偿 由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 参照标准:见附件2。 3、搬迁损失补偿 包含机器设备的拆卸、搬运、安装、调试等费用,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其实际情况评估确定给予一次性补偿。 4、临时安置补偿 (1)商业用房,按被收购房屋价值(不含装修、附属物)的3%一次性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 (2)办公用房,按被收购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计发。 (3)工业用房,按被收购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2元的标准计发。 (4)仓储用房,按被收购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计发。 办公、工业、仓储用房的临时安置费计发期限为6个月。 5、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商业、办公用房的停产停业损失按被收购房屋价值(不含装修、附属物等)的5%给予补偿。 2.工业、仓储及其他合法用房的停产停业损失按被收购房屋价值(不含装修、附属物等)的5%给予补偿。 6、装修及附属物补偿 由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 参照标准:见附件3。 五、奖励标准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房屋登记用途分别给予货币奖励: 1. 商业、办公合法用房按被收购房屋价值(不含装修、附属物等)的12%给予奖励。 2. 工业、仓储及其他合法用房按被收购房屋价值(不含装修、附属物等)的12%给予奖励;放弃土地安置的,县按8万/亩予放弃土地安置奖励。 六、收购程序 1.主体申请。通元镇根据年度计划和实施规划建设等需要,在实施收购前向县自然资源规划局提出土地收购项目申请。 2.部门审查。由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和县财政分别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资金来源、综合效益情况进行审查,形成审查意见后报县政府审批。 3.实施收购。经县政府批准后,由通元镇具体实施收购。 七、其他 1、职工安置问题由被收购对象依法妥善处置,不再另行支付费用,并在收购协议中明确。 2、通元集镇、石泉集镇。 3、本指导意见由海盐县通元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本政策自2022年8月10日起实施。 附件:1.非住宅类国有土地剩余使用年限修正系数表 2.非住宅类国有土地上房屋重置价格 3.非住宅类国有土地上房屋主要附属物补偿标准
附件1:非住宅类国有土地剩余使用年限修正系数表 表1 商服用地剩余使用年限修正系数
附件2: 非住宅类国有土地上房屋重置价格
注:1.以上价格为不设桩基、地下室的价格。 2.房屋成新率标准:建成5年内成新为100%,超过5年每年折旧1%。 3.以上标准层高每上升50cm,单价上浮2.5%。 4.无证房屋补偿按同类建筑评估价格的21%补偿。
附件3:
非住宅类国有土地上房屋主要附属物补偿标准
注:未列入上表的其他附属物,由评估公司结合市场造价评估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