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4245957856940/2022-70686 | 成文日期: | 2022-07-08 |
文件编号: | 组配分类: | 其他工作 | |
发布机构: | 县综合执法局 | 有效性: |
#海言说法#第六期:破坏绿化要不得 共护城市风景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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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草树木装点着城市的大街小巷,起着净化空气、美化环境的作用。但在巡查中发现,部分市民因缺乏法律常识和环保知识,擅自破坏城市绿化。在此,执法君郑重提醒,擅自破坏城市绿化属于违法行为,请勿以身试法。 【案例一】 4月13日,海盐县某塑料厂旧厂房拆除过程中因未做好防护工作,导致部分砖石掉落至周边绿化带中。经查证,系当事人施工掉落的砖石块在绿化带中堆积超过72小时,占地约6.8平方米,造成绿化带草坪受损。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对在绿地内堆放废弃物”的违法行为,我局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肆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1月26日,执法队员巡查发现,某园林绿化养护中心在某小区61幢前存在树木过度砍伐的行为。根据现场勘察,被砍伐树木为含笑树10棵,香樟树3棵,砍伐至总树杆上分叉50-60公分的位置,树木原高12-15米高,砍伐后不足6米。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破坏树木”的违法行为,我局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捌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5月20日,执法队员巡查时发现,一辆银色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停放在武原街道滨海大道绿化带内,右侧两个轮子碾压绿化带草坪,造成该处草坪有不同程度车轮印损伤。经查证,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破坏草坪”的违法行为,考虑损伤程度较轻,未造成草坪需要重新补植的后果,我局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第二项“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行为:(二)在绿地内放牧、堆物、倾倒废弃物”。 第二十条第四项“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行为:(一)依树盖房、搭棚、架设天线;(二)在绿地内放牧、堆物、倾倒废弃物;(三)进入设有明示禁止标志的绿地;(四)破坏草坪、绿篱、花卉、树木、植被;(五)其他损坏城市绿地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可以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小编有话说】 今年以来,我局累计查处绿化领域违法行为71起。执法君呼吁,保护城市绿化就是保护城市生态环境,就是保护我们自己的生活环境,这需要全民共同参与,请自觉爱护城市绿化,爱惜身边的绿化设施,让我们生活的城市更加美好,共同擦亮共富的环境底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