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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县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25号建议的答复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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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利民等三位代表: 你们在县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提出《关于加强农村屠夫管理的建议》已收悉,我局高度重视,落实专人对建议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并与县公安局会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猪肉等肉品是人民群众的重要生活必需品,关乎人民美好生活。国家实行生猪屠宰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我县遵循科学布局、统筹规划、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现已规划建成2家生猪定点屠宰场。2021年,2家屠宰企业共屠宰生猪59.56万头,为社会提供优质、安全猪肉5.36万吨。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规定,“海盐农民逢年过节或者家中办红白喜事时宰猪杀羊”这一现象,其中农民自宰自食是允许的,但是禁止将剩余的肉品销售。我局也多次联合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等部门开展联合检查,严厉打击经营病死动物、私屠滥宰、销售“白板肉”等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消费安全。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的生猪养殖,我局对全县从事生猪经营、屠宰活动的个人进行约谈,告知合法开展生猪经营、屠宰活动的相关规定,明确禁止收购未经检疫的生猪,禁止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等各类违法行为,并签订生猪经营、屠宰活动承诺书,教育引导相关从业人员转产转业,累计出动执法人员62人次,签订承诺书31份。 农村屠夫使用的刀具在购买时已实名登记,对违反管制刀具有关管理规定的,公安部门将坚决予以处罚。 最后,感谢你们对我县畜牧兽医工作的关心与支持,希望你们一如既往的支持我们的工作,谢谢! 海盐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6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