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42473382033X4/2022-70737 | 成文日期: | 2022-06-28 |
文件编号: | -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发布机构: | 县经信局 | 有效性: | 有效 |
关于印发《海盐县经信局机关内部人员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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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推进依法行政,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现将《海盐县经信局机关内部人员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2年6月28日 海盐县经济和信息化局机关内部人员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浙江省贯彻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经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关内部人员干预、插手案件办理,是指局机关领导干部及其他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利用职务上的影响或者工作上的便利,向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案件各办案单位或办案人员,以书面或口头、明示或暗示等方式,就具体案件的办理作指示、打招呼、提要求等,干预正常执法办案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 局机关领导干部及其他内部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不得违反规定实施任何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行为。各办案单位和办案人员应当严格依法依规执法办案,自觉抵制各种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行为。 第四条 局机关领导干部及其他内部人员不得有下列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行为: (一)超越职权下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不予立案)、撤销案件、降格或者升格处理案件等指示; (二)超越职权私自向办案单位或者办案人员提出案件定性处理意见; (三)要求办案单位或者办案人员违法查封、扣押财物或者违法处置涉案财物; (四)超越职权批转涉案材料; (五)向办案单位负责人或者办案人员提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代理人,打听案情或者说情; (六)本人或者授意身边工作人员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 (七)本人或者授意身边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打探案情、通风报信; (八)其他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情形。 第五条 对案件办理具有指导管理监督职能的部门(组织),依法依规履行指导、检查、督办等职责,提出指导性或者纠正性意见的,不属于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行为,但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 因履行职责需要,向办案单位或者办案人员口头了解正在办理案件的有关情况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程序进行,办案单位或者办案人员应当做好工作记录。 局领导干部及其他内部人员履行法定职责提出监督、指导意见的批示、函文、记录等资料,应当存入案卷备查。 对案件办理具有指导、管理、监督职能的部门主要指:县纪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局办公室(人事、法制)等部门(组织)。 第六条 各办案单位及办案人员应当注意合法咨询行为同干预、插手案件办理行为的区别,对通过正当法律途径可以实现合法咨询或者诉求的,应当告知其正当法律途径。 第七条 各办案单位及办案人员遇有局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办理的情况,应当一律如实填写《海盐县经信局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办理行为登记表》。对以口头、书面、电话、短信、微信等不同方式过问案件的,根据不同情况,留存存储信息、纸质材料,记录发生场所和在场人员等,并自过问行为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连同通讯记录、批示、录音录像或其他旁证材料等,报县纪委派驻纪检监察组。 第八条 县纪委派驻纪检监察组接到报告后,及时会商有关部门(组织),在审核认定属于干预、插手案件办理行为后,按照以下程序处理: (一)局机关领导干部干预、插手案件办理,县纪委派驻纪检监察组通过合适渠道向有权管辖的纪检组织(部门)报告。局机关其他内部人员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由县纪委派驻纪检监察组调查处理; (二)上级部门机关内部人员干预、插手本局案件办理,向有权管辖的纪检组织(部门)报告。 非局机关内部人员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浙江省贯彻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实施办法》办理。 第九条 具有指导、管理、监督职能的部门应加强检查、抽查,发现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线索,要及时移交县纪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审核处理。调查处理结果应当予以通报。 第十条 局机关内部人员有本办法第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或者组织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应当对依法依规进行登记报告的行为予以支持,不得妨碍、限制、侵害登记报告人的合法权益。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给予登记报告人员免职、调离、辞退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 具有指导、管理、监督职能的部门对登记报告人员的相关情况应当严格保密。 第十二条 对过问案件行为应当报告而不报告或者利用登记报告诬告陷害的,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对登记报告人员或者调查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局机关领导干部授意上述行为的,从严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局机关领导干部及其他内部人员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体系,作为考核干部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县纪委派驻纪检监察组负责建立常态报送机制,及时对领导干部干预执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通报局党委。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海盐县经信局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办理行为登记表 附件 海盐县经信局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办理行为登记表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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