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海盐县粮食生产功能区管护办法(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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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制止耕地“非农化”和防止“非粮化”的文件精神以及《浙江省粮食生产功能区保护办法》,为切实加强我县粮食生产功能区管护责任,特制定《海盐县粮食生产功能区管护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公示期内如有意见建议,请以书面、网上留言或来电方式反馈至海盐县农业农村局农作物与种子技术推广站。 公示时间:2022年6月23日至2022年7月23日 联系人:陈晶杰 联系电话:0573-86110878 联系地址:海盐县武原街道百尺北路123号 邮编:314300 2.海盐县粮食生产功能区管护办法(征求意见稿) 海盐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6月23日 附件: 海盐县粮食生产功能区管护办法(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制止耕地“非农化”和防止“非粮化”的文件精神以及《浙江省粮食生产功能区保护办法》,为切实加强我县粮食生产功能区管护责任,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总体目标。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增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确保全县17.12万亩粮食生产功能区总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布局更优化。 第二条 管护原则。粮食生产功能区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进行管护,确保粮食功能区内每年至少种植一季粮食作物,特别是种足种好水稻。 第三条 部门职责。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粮食生产功能区管护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和检查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粮食生产功能区内农业设施用地审核及耕地保护的相关工作。 县发改、财政、交通运输、电力等部门配合做好粮食生产功能区管护工作。 第四条 镇村职责。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粮食生产功能区管护责任。每个粮食生产功能区明确管护责任人,落实具体管护人员。各村(社区)应当履行粮食生产功能区保护义务,督促农业生产者合理利用耕地及农业公共设施,制止破坏、损害耕地及农业公共设施违法行为的发生。 第五条 经营主体责任。任何农业经营主体都有保护粮食生产功能区的责任,应当爱护粮食生产功能区内基础设施,种足种好粮食,确保粮功区种粮属性,并有权检举、控告侵占、破坏粮食生产功能区的行为。 第六条 管护模式。推行粮食生产功能区管护四级“区长制”管理模式。县长为总区长,镇长(主任)为一级区长,村(社区)书记为二级区长,村民小组组长为三级区长,按照各级“区长”职责,履行粮食生产功能区管护责任。 第七条 种粮要求。稳定发展稻麦、稻豆模式,提高粮食生产复种指数。推进以粮食为基础的农作制度创新应用,引导发展粮经轮作、稻渔综合种养等高效模式,提高产出效益。 第八条 巡查联防。镇(街道)、村(社区)应经常对粮食生产功能区进行巡查,建立管护台账,定期向县农业农村局报送辖区内粮食生产功能区管护情况。 县农业农村局应利用数字化等技术,强化粮食生产功能区监测评价,每年通报监测情况。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应加强联合执法,对非法占用粮食生产功能区行为及时制止,违反法律法规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九条 占补平衡。除设施农业用地外,原则上不得占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基本农田。确实无法避占的,严格按照“先补后占”的原则和“数量不减、质量不降、标准不变”的要求,确保占补平衡。 第十条 禁止行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建房(不含粮食生产配套设施用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粮食生产功能区的活动。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种植苗(树)木、花卉、草皮,种植水果茶叶等多年生经济作物,禁止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挖塘养殖水产。 第十一条 违规责任。对各村(社区)范围内粮食生产功能区存在第十条行为之一的,耕地保护补偿资金每发现一起扣减10%发放,扣完为止。未及时制止的,停发当年度粮食生产功能区管护资金。 农业经营主体在承包的粮食生产功能区内存在第十条行为之一的,取消相应县级种粮补贴、三年内不得申报农业项目。 第十二条 资金保障。粮食生产功能区管护资金由县财政统筹安排。县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向粮食生产功能区倾斜,每亩增加至200元,重点用于设施的维护等。 第十三条 考核评价。粮食生产功能区管护工作纳入粮食安全责任制、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严格工作考核,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对出现重大粮食生产功能区违规占用情况的镇(街道)取消相关评优资格。 3. 相关链接:【反馈】关于对《海盐县粮食生产功能区管护办法》征集期间的反馈意见和采纳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