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海盐县县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 发布时间: 2022-06-14 08: 05
  • 信息来源: 县农业农村局
  • 浏览次数:
  • 打印

为规范县级储备粮油轮换行为,保证县级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有效发挥县级储备粮油保安全、促产业的作用,依据《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浙江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海盐县县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现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公示期内如有意见建议,请以书面、网上留言或来电方式反馈至海盐县农业农村局粮食与物资储备科。

公示时间:2022年6月14日至2022年6月23日

联系人:孙吴会

联系电话:0573-86022015

联系地址:海盐县武原街道枣园西路209号

邮编:314300

附件:1. 海盐县县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起草说明.pdf

          2.海盐县县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海盐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6月14日

附件:

海盐县县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县级储备粮轮换行为,保证县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有效发挥县级储备粮保安全、促产业的作用,依据《关于改革完善粮食安全保障体制机制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实施意见》《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浙江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浙江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和参与本县县级储备粮轮换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委托代储的省储备粮和其他储备粮的轮换执行《浙江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县级储备粮(含县级储备油)轮换,是指在县级储备粮规模不变的情况下,按照法定程序和轮换计划,以当年生产(进口或经批准轮入的补库粮源可以为最近一个生产年度生产,下同)的粮源替换库存粮源的行为。

第四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计划应当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轮换县级储备粮。

第五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应当遵循保障粮食安全的原则,适应本县粮食消费需求,并有利于促进粮食生产和产业发展。

第六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实行计划管理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县级储备粮以储存品质指标为依据,参考储存年限,原则上实行年度均衡轮换。并根据市场行情、储备品种结构和布局、粮油市场调控以及降低财政支出的需要,适时进行轮换。

第七条 海盐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以下简称县粮食物资局)负责县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工作,并对县级储备粮轮换行为及数量、质量以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海盐县财政局(以下简称县财政局)负责筹措、拨付县级储备粮轮换所需的价差和费用,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海盐县支行(以下简称县农发行)负责县级储备粮轮出的销货款回笼和补库贷款发放,并对发放的县级储备粮贷款进行信贷监管。

第八条 海盐县粮食收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县收储公司)具体组织实施县级储备粮的轮换,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并接受县粮食物资局、县财政局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和县农发行的信贷监管。

第二章 县级储备粮轮换的品质及数量控制

第九条 县级储备粮的储存年限(按收获年度起算)一般为早稻谷3年、中晚稻谷1-3年、小麦3-5年、玉米1-3年、大豆2年。

第十条 轮入的县级储备粮应当为当年生产,质量达到国标中等(含)以上、食品安全指标符合国标要求。国家和省对储备粮质量另有规定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采取“五优联动”模式的县级储备粮,在确保粮食储存安全和储备规模足额落实的前提下,经批准可以对储备粮部分质量指标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一条 县收储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储备粮质量标准,采取相应的措施加强轮换入库粮食在入库前的品质控制。在县级储备粮收购入库(或轮换补库)后和销售出库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并及时将质量检验报告报送县粮食物资局。

第十二条 县级储备粮品质出现重度不宜存情形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增加检验食品安全必检项目,并根据检验结论,报经县粮食物资局同意后,应当立即安排轮换出库。对轻度不宜存储备粮,应当尽快安排轮换出库。

经鉴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县级储备粮,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不得流入口粮市场和食品加工企业。   

第十三条 县级储备粮年度轮换规模应当根据库存储备粮品质指标状况、储存年限以及当年粮食供求情况和市场调控需要确定。正常情况下,县级储备粮具体轮换数量按照各品种的储存年限均衡安排,年度轮换的粮食总量掌握在县级储备粮总规模的二分之一左右。未经批准,不得当年轮入当年轮出。

第三章 县级储备粮轮换年度计划及实施

第十四条 县收储公司应当根据储备粮的品质和实际储存年限等情况,在每年11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县级储备粮轮换计划建议方案,报送县粮食物资局。

第十五条 县粮食物资局应当在收到县级储备粮轮换计划建议方案后,会同县财政局、县农发行提出审核意见,报县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经县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由县粮食物资局、县财政局和县农发行联合下达县收储公司。    需调整年度轮换计划,应当报经县政府同意后实施;储备粮轮换规模不变,因收购粮源情况变化导致轮换品种和轮换方式发生变化的,由县粮食物资局会县财政局、县农发行核准后实施,并向县政府备案。

第十七条 县收储公司根据县级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提出分库点、分品种出库和补库建议及分批实施方案,报县粮食物资局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十八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采取“五优联动”方式的,按照年度确定的数量和实施方案实施。

第十九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采用先出库后补库或先补库后出库的方式进行。

(一)县级储备粮轮换出库采用公开竞价销售方式进行。因市场调控等特殊情况,经县粮食物资局、县财政局同意,也可采用邀标竞价交易、定向拍卖、协商定价等其他方式进行。

(二)县级储备粮轮换补库采用订单收购、招标采购、进口等方式进行。特殊情况下,经县粮食物资局、县财政局同意,也可采用定向采购、协议定价等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 县级储备粮的公开竞价销售和招标采购,由县收储公司委托有资质的粮油交易机构组织实施。受托组织实施县级储备粮公开竞价销售和招标采购的粮油交易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交易规则和合同范本,并报县粮食物资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县级储备原粮销售出库后,原则上应当在出库后6个月内完成补库,月末实物库存不得低于总量计划的70%。

在保持年度储备轮换计划规模和品种结构不变的基础上,经批准,可以以轮出轮入粮食数量控制轮空期。

县级储备粮轮空期的起始时间,从合同约定的货款支付截止日起计算。县级储备粮轮空期的结束时间,按下列不同情形确定:  

(一)通过招标采购方式补库的,补库粮食实际到达存储库点之日视为结束时间。

(二)通过进口方式补库的,补库粮食抵达省内港口之日视为结束时间。

(三)通过县内订单收购补库的,按照实际收购入库之日视为结束时间。

(四)采用其他方式补库的,根据实际情况另外确定轮空期结束时间。

第二十二条 县收储公司和委托代储企业应当按时完成县储备粮的轮换出库、入库计划,并保证县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不得拒绝或故意拖延计划执行。

第二十三条 县收储公司应当在年度轮换补库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县粮食物资局与县财政局报送县级储备粮轮换计划执行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四章 县级储备粮轮换的财务处理

第二十四条 县级储备粮补库成本,按下列情形确定。

(一)收购粮食补库成本按收购价综合平均价(含等级差价及水分、杂质升扣价)结算,其中等级价差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在执行国家收购政策的前提下,按照实际收购粮食等级及其兑付情况确定,如满仓鉴定等级低于实际收购等级的,按照满仓鉴定等级确定。收购粮食补库成本报县财政局和县粮食物资局共同核定。

(二)招标采购补库成本按招标采购价格确定,由县收储公司报县财政局和县粮食物资局备案。

(三)进口粮食补库成本按合同完税价格确定,损耗由县财政局和县粮食物资局共同核定。

(四)定向采购、协议定价补库成本按照合同价格确定,由县收储公司报县财政局和县粮食物资局备案。

(五)采取其他方式补库的,补库成本根据实际情况由县财政局和县粮食物资局核定。

第二十五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产生的价款,由县收储公司统一结算。县级储备粮轮换销售收取的价款,应当优先归还县级储备粮贷款。对县级储备粮补库所需的款项,由县收储公司凭年度轮换计划通知向县农发行申请贷款。

第二十六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出库差价亏损由县级财政据实拨补,价差收入上交县级财政。县级储备粮轮换的相关费用补贴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当县政府启动粮食应急预案或者为稳定粮食市场供应和价格等特殊情形下动用县级储备粮时,发生的各项费用由县财政局审核后另行拨补;县级储备粮实际动用情况由县粮食物资局联合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向省、市两级相关部门报告和备案。

第二十七条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县级储备粮损失,由县粮食物资局会同县财政局审核后予以核销。

因管理不善造成县级储备粮缺少、霉变等损失的,由县收储公司根据储备管理有关规定追究承(代)储库(企业)责任并追偿。

县级储备粮储存损耗和溢余按有关规定和标准处理,其中定额以内自然损耗和水分杂质减量由县粮食物资局会同县财政局审核后据实核销,超过定额的自然损耗按超耗处理,由承(代)储企业承担。溢余粮食处置由县收储公司负责,销售收入统一上交县级财政。

县收储公司应当完善溢余粮食的管理制度,并将年度销售情况报县粮食物资局、县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 县收储公司应当按月向县粮食物资局、县财政局报送县级储备粮数量、品种、库点、轮换等情况,并抄送县农发行。通过公开竞价方式出入库的,应当及时向县粮食物资局、县财政局报送竞价结果。

第五章 县级储备油轮换管理

第二十九条 县级储备小包装食用调和油(以下简称县级储备油)由县收储公司根据县粮食物资局、县财政局和县农发行下达的年度轮换计划,按要求组织轮换,轮换价差和相关费用补贴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县级储备油的储存年限一般为1年。正常情况下,县级储备油每年轮换一次。

第三十一条 县级储备油质量应当符合相应国家标准,储存期必须在小包装食用调和油的保质期内。

第三十二条 县级储备油轮换管理的其他事项参照县级储备粮轮换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检查及处罚

第三十三条 县粮食物资局、县财政局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县级储备粮油轮换行为的监督检查。县农发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县级储备粮油贷款的信贷监管。

第三十四条 县粮食物资局负责全县储备粮油台账管理系统建设,实时反映储备粮油库存和出入库情况,及时监督、检查县级储备粮油的轮换和库存数量、质量情况。

县收储公司要根据省、市有关数字化改革要求,推进数字化、信息化实施工作,及时将储备粮轮换数据纳入线上线下同步监管。

第三十五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轮换方式有特殊规定的,按照计划文件及承储合同约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粮食物资局、县财政局、县农发行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海盐县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盐政发〔2009〕27号)中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相关链接:【反馈】关于公开征求《海盐县县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集期间的反馈意见和采纳情况

   






信息来源: 县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