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烟草专卖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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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进行,推进依法行政,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序运行,加强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责任,是指相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时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条 局纪检监察科负责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工作,受理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对县烟草专卖局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投诉、举报、控告和建议并及时处理。 第五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分别给予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拒不执行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 (三)影响干扰或人为设置障碍,抵制政府信息公开的;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敷衍应付、不履行职责的; (五)弄虚作假,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和行为。 第六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提起、调查、责任划分、责任认定、处理决定的做出及下达、权利救济等工作程序,依照行政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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