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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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县政府有关规定和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我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向县交通运输局提出申请公开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县交通运输局依法向申请人公开的活动。 第四条 依申请公开应当遵循依法公开、真实快捷、方便申请人知晓的原则。 第五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涉及以下的信息,不予公开: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由局党政办具体承办本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公开事宜,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并将具体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向社会公开,方便申请人申请或咨询。 第七条 申请人可以采用现场、信函、电报、传真、网上申请等方式向本局提出申请,要求获得有关政府信息。申请人书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姓名、身份证明、联系方式、地址。如果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及联系方式; (二)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标题、发布时间、文号、制作机关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用途。 第七条 局党政办收到申请后,应当予以登记,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可以当场答复的,应当予以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八条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局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做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八)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九)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局不予公开。第三方同意公开的,本机关予以公开,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本机关依照《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本局不予公开。本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十)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十一)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 如在规定时间内难以答复的,经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十条 对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无偿提供。答复申请人依法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信息,不得再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 第十一条 申请人认为本局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和举报。 第十二条 申请人认为本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