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动态调整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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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管理,促进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司法局各科室、局属各单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司法行政系统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做好各类公开信息的动态管理,在制度层面使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动态调整工作常态化。 第四条 对本系统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具体内容: (一)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三)涉及商业及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第三方同意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四)本系统内的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五)本系统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对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及时、主动公开,切实保障公民知情权。 第六条 对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按照《海盐县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办法》处理。 第七条 本制度由县司法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