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人力社保领域市场主体柔性执法“一免一减”目录清单》的通知

盐人社〔2022〕31号
FHYD13-2022-0004

  • 发布时间: 2022- 05- 24
  • 来源: 县人力社保局
  • 有效性: 有效
  • 浏览次数:
  • 打印

为进一步完善柔性执法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为推进共同富裕提供有力的法治环境和最佳的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关于健全和规范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机制的实施意见》(嘉司发〔2020〕34号)及《关于推行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的意见(试行)》(盐委法执〔2021〕1号)精神,以依法监管、底线思维、过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为原则,海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拟定了海盐县人力社保领域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一免一减”目录清单,现向社会予以公布。

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轻微违法行为,从其规定。本清单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施行,实施范围为海盐县,清单内容实行动态调整。


附件:1.海盐县人力社保局涉及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2.海盐县人力社保局涉及市场主体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减轻处罚清单


海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5月20日


附件1:

海盐县人力社保局涉及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序号

违法行为

不予行政处罚条件

法律依据

处罚主体

1

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

1、违法行为轻微且属初次违法;2、经责令改正且已经改正;3、未造成社会不良影响;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人力社保局

2

用人单位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

1、违法行为轻微(招用人数2人以内,且属初次违法);2、经责令改正且已经改正;3、未造成社会不良影响;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人力社保局

3

用人单位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1、违法行为轻微(涉及人员3人以内,且属初次违法);2、经责令改正且已经改正;3、未对当事人造成损害;4、未造成社会不良影响;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人力社保局

4

职业中介机构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

1、违法行为轻微且属初次违法的;2、经责令改正且已经改正;3、未造成社会不良影响;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第七十一条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人力社保局

5

职业中介机构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

1、违法行为轻微;2、经责令改正且已经改正;3、未对当事人造成损害;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二条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人力社保局

6

职业中介机构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

1、违法行为轻微且属初次违法的;2、经责令改正且已经改正;3、未对当事人造成损害;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三条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人力社保局

7

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1、违法行为轻微且属初次违法的;2、经责令改正且已经改正;3、未对当事人造成损害;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人力社保局

8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没有违法所得的

1、违法行为轻微;2、经责令改正且已经改正;3、未造成社会不良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人力社保局

附件2:       
                      海盐县人力社保局涉及市场主体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减轻处罚清单

序号

违法行为

减轻行政处罚条件

法律依据

处罚主体

1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

主动整改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限期内改正,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三款: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县人力社保局



信息来源: 县人力社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