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海盐县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助有关政策的通知(试行)

盐政发〔2022〕17号
FHYD00-2022-0005

  • 发布时间: 2022- 04- 22
  • 来源: 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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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废止后有关衔接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87号)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6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调整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置范围

(一)安置对象。持有被征收的耕地及其他农用地合法权源资料、在征地公告发布且在办理征地手续时仍为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被征地农民。

(二)安置名单。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数量,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照人均农用地比例确定指标数。安置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确定的指标数依法产生,被确定的安置人员名单,应在本村进行公示。经属地镇(街道)审查、公示、确认后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基本信息交换至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三)安置时点。被征地农民安置时间起点为该宗土地经过合法程序批准,政府发布土地征收公告之日。

二、参加养老保险补助办法

2020年12月15日后产生的被征地农民,区分不同情况分别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保”)。

政府给予参保对象缴费补助。征地时男40周岁以上(含40周岁),女35周岁以上(含3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补助15年。征地时男16周岁(含)以上、40周岁(不含)以下;女16周岁(含)以上、35周岁(不含)以下的被征地农民,按其16周岁以后至被征地时的时间段,每满两年补助一年。

(一)征地时,16周岁(含)以上至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可以按规定参加职工养老保险。

1.被征地农民[男40周岁(含)以上、女35周岁(含)以上]享受缴费补助未满15年但已符合退休条件的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为:补贴剩余月份×上上年度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8%×60%。

2.被征地农民在享受政府缴费补贴应享年限后,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由其本人继续缴费至符合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条件后,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

3.被征地农民以单位参保的,个人缴费部分全额补贴;以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统一按最低缴费标准享受补贴。缴费补贴按年返还。

(二)征地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不选择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可以按规定参加城乡居保。

1.征地时,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由属地政府(征地单位)按增设档次的城乡居保标准,60周岁(含)以上人员一次性缴费15年后享受增设档次的城乡居保待遇;其中女性在法定退休年龄后至城乡居保待遇领取年龄前仍需逐年缴费,达到可领取城乡居保待遇时,再一次性缴满15年,按规定享受增设档次的城乡居保待遇。在此之前,由属地政府(征地单位)按当年我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按月发放过渡期生活补助。

2.征地时,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本人选择不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可以按规定参加城乡居保,参加城乡居保应按照增设档次,由属地政府按应补贴缴费年限给予补贴。在达到城乡居保待遇领取年龄时,城乡居保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视不同情况,按照办理当年度增设档次标准由政府或个人一次性补缴至15年,按规定享受增设档次的城乡居保待遇。其中女性:政府应补贴缴费年限达到15年的,在法定退休年龄后至城乡居保待遇领取年龄前的过渡期生活补助按前款规定执行。

3.参加增设档次城乡居保的人员,给予15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补助,由属地政府(征地单位)在征地时一次性发放。今后相关待遇按照城乡居保政策执行。

三、征地安置补助办法

(一)对劳动年龄段以下(未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发放一次性征地安置补助费,补助基数为12个月当年我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增加1岁增发0.5个月(不满1岁按1岁计),由属地政府(征地单位)在征地时一次性发放。

(二)已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农民,按规定发放一次性征地安置补助费,按当年我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0个月计发。其他劳动年龄段[16周岁(含)以上]被征地农民选择放弃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的,参照当年我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0个月确定,由属地政府(征地单位)在征地时一次性发放。

四、一次性筹资标准

征地时,为16周岁(含)以上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设立一次性专项筹资,在征地成本中列支。根据我县实际情况,专项筹资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一)征地时[16周岁(含)以上]按规定提取一次性专项筹资。一次性筹资的标准按我省上上年度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18%×139确定。

(二)征地调节金,征地时[16周岁(含)以上]每人暂按5万元标准一次性提取征地调节金,今后根据基金支付能力适时调整。

五、其他社会保障制度

选择参加城乡居保的被征地农民可自行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六、专项资金及安置补助资金管理

专项资金实行县级财政专户管理,安置补助资金由征地主体单位(镇、街道)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资金筹集要及时足额到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助资金单独建账、单独核算,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助资金及安置补助资金安全完整。县级财政在被征地农民专项资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保障。

七、相关部门职责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征地方案的拟定和组织实施;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资金的核定、参保业务办理和就业促进工作;

县医保部门负责医疗保险参保业务工作;

县税务部门负责对核定的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资金进行征收;

县财政部门负责征地专项资金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的收支管理;

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征地补偿款的使用、分配情况的监督;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相关工作。

本通知自2022年5月13日起实施,原《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盐县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实施意见>的通知》(盐政发〔2014〕63号)文件同时废止,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今后国家和省有统一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

2022年4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信息来源: 县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