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盐县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盐政办发〔2022〕15号

  • 发布时间: 2022-04-22 16: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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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县十六届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盐县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修订)

一、总则

(一)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好农村路”重要指示精神,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助推乡村振兴,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县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浙江省公路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文件的规定,结合海盐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纳入公路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含县道、乡道、村道及沿线桥梁、安全设施、绿化等附属设施)。

(三)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实行县、镇(街道)二级负责制。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公路主干线的建设养护管理工作并承担公路主干线外县管公路的改扩建、养护大中修任务(不含穿越规划城镇区的路段);各镇(街道)负责本辖区内所管养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管理工作并承担公路主干线外县管公路的日常养护、小修保养及应急抢险等任务。管养范围包括农村公路主体及沿线所有附属设施。

(四)农村公路穿越规划城镇区兼有城镇道路功能的路段,所在行政区域镇(街道)可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相关道路管理法律法规进行管理,负责道路建设、管理、养护等一系列工作。

(五)农村公路的发展遵循“政府主导、分级管理、各方参与、全面规划、节约土地、保护环境、建养并重、保障畅通”的原则。

(六)县人民政府将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管理工作纳入日常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范畴。县交通运输局是全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行业管理和技术指导。

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审计局、县生态环境分局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相关工作。

(七)各镇(街道)按照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管养职责范围,在县交通运输局的指导、监督下,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管理工作,明确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机构和分管负责人,确定稳定的专职工作人员。组织协调村民委员会做好村道建设养护管理工作。加强宣传引导,将爱路护路要求纳入村规民约。

(八)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交管部门应当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加强公路超限运输管理,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理;各镇(街道)应当加强对管养农村公路的巡查,劝阻、制止各种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的行为,并及时报告县交通运输局,由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法查处。

(九)深入推进农村公路县乡村三级路长制,各级路长负责组织协调相应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工作,解决突出问题,建立“精干高效、专兼结合、以专为主”的管理体系,制定日常巡查及应急处置机制。

二、公路建设

(一)农村公路规划应当符合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与国省道及其他交通运输的发展规划相协调,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生态环境、新农村(新社区)建设相结合。

(二)农村公路专项规划应纳入县综合交通运输发展规划,干线公路建设规划由县交通运输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其他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由各镇(街道)结合城镇发展相关规划进行编制并纳入农村公路专项规划。未纳入农村公路专项规划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列入年度计划。

(三)农村公路建设包括农村公路新建、改建和扩建,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干线公路重点工程建设工作,其余农村公路建设由属地政府负责。农村公路建设需经交通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设计标准需满足公路工程相关技术规范,穿越规划城镇区的农村公路可兼顾城市功能。建设项目应由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有关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四) 农村公路建设年度计划应根据农村公路专项规划编制,由县发改局、县交通运输局结合社会经济发展及交通运输发展需要确定建设计划,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农村公路建设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五)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其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要依据职责,明确安全和质量管理责任,落实措施,加强管理。在实施过程中要严格落实建设计划、补助政策、招投标、施工管理、质量监管、资金使用、工程验收“七公开”制度。

建立实行项目“法人负责、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四级质量保证体系,农村公路建设必须依法办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手续,质量监督覆盖率达到100%。

(六)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设置交通安全、防护、排水、绿化等附属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七)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完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组织交(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三、公路养护管理

(一)推进农村公路养护逐步向规范化、专业化、机械化、智慧化、市场化方向发展。为促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改革,根据管养分离的原则,各管养责任主体应进一步梳理内部职责分工,推行管理、作业相分离的养护模式,逐步拓展农村公路养护向社会购买服务的广度和深度。

(二)农村公路养护分为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应当按国家、省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组织实施,保障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养护工程必须依法办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手续,质量监督覆盖率达到100%。

(三)农村公路列养率达到100%,做到有路必养、养必到位;农村公路养护工程需经交通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各管养责任主体年度实施比例县乡道不低于6%、村道不低于5%,同时每年组织开展农村公路路况评定工作,中等及以上农村公路占比不低于85%。

(四)各桥梁管养责任主体要按照《公路桥涵养护规范》和部、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对桥梁进行日常巡查、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

桥梁日常巡查每日一次,经常性检查周期每月不少于一次,对经常性检查中发现重要(部)构件严重缺损或存在明显异常的,应当立即安排一次应急检查,并视情况采取必要的措施。汛期和灾害性天气期间应增加检查频率。

桥梁定期检查周期为1类桥梁不少于三年一次,2类桥梁不少于二年一次,特大桥梁、特别重要桥梁、特殊结构桥梁[带柔性吊杆拱桥(含系杆拱)、悬索桥、斜拉桥等]及3类桥梁不少于一年一次;4、5类桥梁要及时改造,在未改造前,要加强观测和交通管制(5类桥梁应封闭交通),每半年组织一次定期检查。

对特大桥梁、特殊结构桥梁和单孔跨径60米及以上大桥应进行定期的特殊检查,全面及时记录检查情况。1、2类桥梁每五年至少一次,3类桥梁每三年至少一次,4、5类桥梁应立即安排进行特殊检查。

桥梁检测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定期检查、特殊检查的检测结果作为桥梁大修、改造或改建设计的重要依据。

(五)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要求明确职责,保持路基稳定、路面平整、路肩整洁、排水畅通、构造物和沿线各类设施完好、行车安全畅通,确保全县农村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对桥梁、急弯、陡坡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逐步设置标志标线和安全防护设施。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农村公路交通中断或者严重损害时,各管养责任主体应当及时组织抢修,尽快恢复通行。

(六)各管养责任主体应当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特点,建立养护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督促养护作业单位和养护人员严格执行养护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1.在作业区间或者施工路段两端设置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与警示标志,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2.公路养护作业人员应当穿着安全标志服;

3.养护作业车辆、机械设备应当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

4.在夜间或者恶劣天气作业的,现场应当设置醒目警示信号;

5.养护作业完毕后,应当及时清理遗留物;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养护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七)农村公路绿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绿化树木;确需更新砍伐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八)县交通运输局应每年开展农村公路路面技术状况自动化快速检测,根据路况检测评定结果及桥梁技术状况下达下一年度大中修及危旧桥梁改造任务;组织各镇(街道)建立大中修计划项目库,并根据路况检测结果、产业布局、新农村建设等进行动态调整。

(九)各镇(街道)要建立桥梁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1月10日前按照《镇(街道)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情况年度报告主要内容要求》(附件2)报送上年度所辖桥梁技术状况、桥梁检查和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开展等情况;镇(街道)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和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资料档案的统计上报工作。

四、资金的筹集与使用

(一)县管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资金由县财政全额保障;镇(街道)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资金按照“镇(街道)自筹、县补助”的原则,建立由县、镇(街道)财政年度预算和其他方式筹集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保障机制。

(二)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由省补资金、县、镇(街道)财政专项资金和其他资金组成,实行预决算管理,上级(含县级)补助专项资金由县财政统一安排资金拨付。

养护补助资金按用途分为日常养护资金和养护工程资金。

日常养护资金主要用于路基、路面、桥涵、沿线设施及绿化等的日常保养及路面、桥梁技术状况检测;从2022年起,全县(含镇街道)公共财政资金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总额不得低于县道每年每公里15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7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4500元。

养护工程资金主要用于农村公路大中修、安全设施提升及危旧桥梁改造等。

(三)对镇(街道)的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补助资金每年由县交通运输局在部门预算中提供补助预算。预算分二部分,一是日常养护补助资金,从2022年起,按照管养的农村公路里程(含桥梁),每公里5000元计算;二是奖罚资金,按照《海盐县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考核及奖励办法》,考核结果为达标及以上的,对排名第一的优胜单位增加补助10%,对排名最后一名扣补助10%;考核结果为不达标的,扣补助50%。

资金拨付方式:每年一次性拨付。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决算,支付补助及奖罚资金。

各镇(街道)日常工作经费和养护应急资金投入不少于10万元。

有条件的镇(街道)应积极筹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补充用于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与管理,但不得摊派和强行收取。

(四)农村公路补助资金用于农村公路的新建、改扩建、大中修、危旧桥梁改造和道路事故多发点段整治、安全设施提升等,县交通运输局、县财政局要加强对项目设计标准的审核,提高项目绩效。自2022年1月1日起,对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计划并经交通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农村公路项目,在开工后县财政可预拨部分补助资金,剩余资金在完成工程结算审计并经县财政核准同意后进行补助。补助标准为:

1.农村公路新建、改扩建工程,按路面宽度7米标准,县财政按工程建安费结算审定价的50%给予补助,超过路面宽度7米标准以上建安投资由镇(街道)自筹解决。

2.农村公路大中修、危旧桥梁改造,道路事故多发点段整治及安全设施提升,县财政按工程建安费结算审定价的50%予以补助。

(五)各镇(街道)要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积极创新“项目+”等投融资运作方式,鼓励不同经济成分和各类投资主体参与农村公路设施管理养护。鼓励保险资金通过购买政府一般债券方式合法参与农村公路发展。鼓励将农村公路建设和一定时期的养护进行捆绑招标,将农村公路与产业、园区、乡村旅游等经营性项目实行一体化开发,运营收益用于农村公路养护。鼓励推行农村公路灾毁保险。

(六)各镇(街道)应制定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做到专款专用、足额使用。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平调和挪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及县纪委县监委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县审计局依法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审计,确保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专款专用。

五、监督考核

(一)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工作纳入政府考核目标,对镇(街道)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工作进行年度考核。

(二)县交通运输局按照年度工作目标要求,对农村公路工作逐级进行监督、检查、考核。考核办法见附件1。

六、 附   则

(一)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收集、整理、保存相关资料,建立工程档案、路产管理档案、养护档案和技术档案。镇(街道)、各村民委员会和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有关资料档案的统计上报、归档工作。

(二)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相关管养范围职责划分按照《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公路管养范围和职责实施意见》(盐政办发〔2018〕93号)执行,原《海盐县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盐政发〔2014〕48号)同时废止。

附件:1.海盐县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考核及奖励办法

2.镇(街道)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情况年度报告主要内容要求

3.海盐县公路主干线明细表

4.海盐县公路主干线外县管公路明细表

5.农村公路管养里程一览表

附件1

海盐县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考核及奖励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好农村路”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管理,保护农村公路路产路权,保障农村公路完好安全畅通,同时确保完成省、市下达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任务,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比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优秀单位奖

(一)考核对象:各镇(街道)

(二)奖励办法及标准

1.年终根据考核总得分高低评选出优秀单位进行表彰。

2.年终考核得分与县财政补助养护资金挂钩:考核结果为达标及以上的,对排名第一的优胜单位增加补助10%,对排名最后一名扣补助10%;考核结果为不达标的,扣补助50%。

二、评比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工作先进个人奖

(一)奖励对象:由县交通运输局对各单位推荐人选进行综合评定,评出3名在农村公路管理工作中贡献突出的个人。

(二)评比条件:积极推进和开展各项农村公路工作,取得明显成绩,有改革创新意识,积极探索农村公路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在管理体制建设、廉政建设、队伍建设、科技进步、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中有突出表现。

三、考核细则及评分标准:

1.采取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形式,根据考核标准的分项内容逐项进行评定。

2.季度考核工作由县交通运输局组织实施;年度考核由县交通运输局牵头组织县发改、财政、公安交管、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相关人员参加,对各镇(街道)进行考核,提出表彰奖励建议名单,经县委、县政府审定后予以表彰。

3.考核采用200分制,其中建设管理100分、养护管理100分。凡年度考核得分180分(含)以上为优胜单位,得分在140~180(含)分之间为达标单位,年度考核得分在140分以下为不达标单位。

4.年度考核得分:季度考核占60%,年度考核占40%。

5.考核评分标准如下:


附件2

镇(街道)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情况年度报告主要内容要求

一、本辖区内公路养护桥梁基本情况。

二、本辖区内公路桥梁总体发展情况分析。

三、本辖区内公路桥梁主要病害分析。

四、桥梁安全事故情况和事故原因(如有)。

五、桥梁安全隐患处置情况。

六、下一年度工作重点和计划安排。

附表:农村公路三、四、五类桥梁名单







信息来源: 县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