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原街道办事处政务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制度(2022)


  • 发布时间:2022-04-20 0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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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证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街道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基层政务公开试点政府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要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的原则。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依据职权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和本地区有关规定对政府信息发布主体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单位负责公开,但所有在文件上盖章、署名的行政机关均负有公开的义务。对于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申请获取该政府信息。

第五条  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公开该政府信息前,都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六条  通过政府信息发布协调,行政机关应当就下列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一)信息内容的一致性和准确性;

(二)政府信息的公开属性;

(三)政府信息发布的主体;

(四)政府信息发布的途径;

(五)其他需要协调的事项。第五条 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事先应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重大事项等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管理权限和程序执行。未经批准的,不得发布该政府信息。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性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八条 依照国家或市法律、法规、规章未经批准擅自发布的,按照本规范应当进行发布协调而未经协调直接发布的,经发布协调达成一致后仍不按照协调意见发布信息的,发布信息的行政机关承担相关责任,并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同级监察机关依法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九条 本街道政府信息公开协调工作由街道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安排,负责组织协调信息流通工作。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 武原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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