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的通知

盐执法〔2022〕22号
FHYD56-2022-0001

  • 发布时间: 2022- 04- 18
  • 来源: 县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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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室(分队、中心):

为促进综合执法系统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推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经征求意见和局班子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自2022年5月20日起施行。

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4月12日

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

为促进综合执法系统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推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总则

(一)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县综合执法局实施行政处罚职能的案件,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本规则。

(二) 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当事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内进行裁量的权限。

(三) 案件承办机构负责本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具体行使。局法制审核机构负责本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原则

(四)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基于正当目的,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五)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实施的行政处罚应与违法行为的危害性相当。

对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相同或相近的违法行为,适用的法律依据以及作出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相同或相近。

(六)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原则,遵守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明确执法流程,并向社会公开。

(七)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综合裁量原则,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客观等因素,对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做出决定。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实体规则

(八) 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九)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1.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3.一年内在县域内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的;

4.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5.具有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情形的。

(十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十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上述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4.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5.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6.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十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

1.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2.涉及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社会安定、环境保护、经济秩序,情节较重或造成危害后果的;

3.违法行为造成负面舆论的;

4.国家机关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专门禁止或告诫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5.一年内在县域内发生二次及以上相同违法行为的;

6.具有其它法律、法规、规章依法规定情形的。

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行政机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依法快速、从重处罚。

(十四)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1.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35%的最低倍数与65%的最高倍数之和,从轻处罚应当低于65%的最低倍数与35%的最高倍数之和,一般处罚在65%的最低倍数与35%的最高倍数的和以上、35%的最低倍数与65%的最高倍数的和以下。

2.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35%最低罚款数额与65%的最高罚款数额之和,从轻处罚应当低于65%的最低罚款数额与35%最高罚款数额之和,一般处罚在65%的最低罚款数额与35%最高罚款数额的和以上、35%最低罚款数额与65%的最高罚款数额的和以下。

3.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从重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65%以上确定,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35%-65%之间确定,从轻处罚一般按最高罚款数额的35%以下确定。

(十五) 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从重情节、且不具有从轻、减轻情节的,可以按最高处罚幅度实施处罚;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可以按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同时具有从重、从轻、减轻情节的,应当综合考虑,根据主要情节实施处罚。

四、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程序规则

(十六) 办案人员应当在案件调查报告中,提出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建议,并说明相应的事实、理由、依据,经行政处罚案件承办机构讨论后报送局法制审核机构。经局法制审核机构审核后再报送局负责人审批。

局法制审核机构认为行政处罚案件承办机构在案件调查报告中对所建议的裁量依据不足的,应当要求行政处罚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有关证据。

(十七) 按规定须提交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后作出处罚决定的,应当提交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

(十八) 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处罚案件承办机构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中说明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依据和理由。未说明理由的,局法制审核机构应当作退卷处理或者要求行政处罚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说明。

(十九) 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适用听证程序的,按照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

五、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监督规则

(二十) 本机关应当建立相应的行政执法投诉制度,及时处理行政执法投诉案件。

(二十一) 行政处罚案件承办机构应当定期对本机构承办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复查,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及时、主动纠正。

因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造成行政执法过错或错案的,在作出责任追究决定时应当要求行政处罚案件承办机构限期纠正。

(二十二) 局法制审核机构应当通过行政执法投诉、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行政执法质量考评、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备案等行政执法检查形式,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十三)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案件过错责任追究按照局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执行。

六、实施日期

各执法领域上级主管部门已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范)的,适用该裁量基准(规范);未制定裁量基准的,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自2022年5月20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 县综合执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