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424002556336U/2022-69734 成文日期: 2022-04-14
文件编号: 组配分类: 重大决策预公开
发布机构: 县住建局 有效性:

关于公开征求《海盐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2022年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2-04-14 14:20
  • 信息来源:县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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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导则(试行)》(浙建〔2021〕12号)和《海盐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盐政发〔2015〕37号)的有关规定,我局修订了《海盐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2022年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公示期内若有意见建议的,可书面、网上留言或电话反馈至海盐县住建局。

公示时间:2022年4月14日至5月14日

联系人:陶琛

联系电话:0573-86020455

联系地址:海盐县武原街道新桥南路27号

邮编:314000

附件:1.《海盐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2022年修订)》起草说明.pdf

2.《海盐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2022年修订)(征求意见稿)》

海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4月14日

海盐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2022年修订)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保障制度,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导则(试行)》(浙建〔2021〕12号)和《海盐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盐政发〔2015〕3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

第三条  公租房申请家庭范围应包括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方可取得保障资格。申请条件中涉及年限或时间要求的,计算的截止时间为受理申请之日(不含)。

申请家庭成员共同推举的申请人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申请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则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

(一)户口条件

申请家庭成员必须都具有海盐县户籍户口。家庭成员中有因就学(不包括境外)、服役(军士及以下)、服刑导致户口迁出本县的,可不受户籍限制。

(二)婚姻条件

申请家庭应为夫妻双方(含一方已故或离异的)与未婚子女组成一户,或年满28周岁及以上的未婚单身居民组成一户。

离异单身家庭的离异者,最近一次离婚须满3年后方可申请。离异人员如有子女的,以法院判决书或婚姻登记处备案的离婚协议书所确认的抚养权为依据,确定子女是否计入该户人口;如子女未明确抚养权的,以户籍登记为准。

(三)财产收入条件

申请家庭人均收入须低于县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我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0%。申请家庭成员上年度自负医疗费用可在核定其家庭收入总额中予以扣除,最高扣除额度为5000元。

(1)家庭人均货币财产,应低于当地人均公租房保障面积乘以当地商品住房均价的总额;

(2)企业投资额(含出资认缴额)不超过30万;

(3)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一辆机动车辆且机动车辆价格低于当地同期15倍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涉及(1)、(3)条款由县住建局每年根据上年度商品住房均价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另行公布。

(四)住房条件

1.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8平方米(含)以下,或申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在36平方米(含)以下。

以下住房均纳入面积核定范围:

(1)申请家庭成员拥有的住房(含预购备案的商品房),以及因赠与、继承等方式取得的所有住房,在5年内(含)发生转让、赠与、拆迁的,其建筑面积均纳入申请家庭的住房建筑面积核定范围。

离异3年(不含)以上,但未办理不动产权析产(转移登记到其中一人名下)手续的,须在申请前办结不动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2)申请家庭成员共有住房的产权面积,按共有人人均产权面积计入。

(3)申请家庭成员享受的房改房、解困房,包括已转让、赠与、拆迁的,原住房面积仍纳入申请家庭的住房建筑面积核定范围。

离异5年(不含)以上,已转让、赠与、拆迁的房改房、解困房,按原享受房产建筑面积的一半纳入住房建筑面积核定范围。

离异5年(不含)以上,离异时为无房一方的(以不动产登记为准),原房产面积不纳入核定范围(未办理双方不动产过户登记手续的,需在申请前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

(4)申请家庭成员中已享受经济适用住房的不得申请公租房。

2.申请家庭成员为非农村宅基地户主,且未享受过农房拆迁安置政策。

3.与申请人共同生活的父母或子女(是指与申请人在同一户口簿上的)无二处(含)以上房产。

(五)其他条件

1.申请家庭成员无营业用房、办公用房、工业用房等非住宅类产权房屋,或者该类房屋产权发生转让、赠送、拆迁的时间在5年(不含)以上。

2.申请家庭户口所在镇(街道)建有公租房实物房源的,保障方式为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其他镇(街道)保障方式为租赁补贴。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实行常态化受理模式(即工作日日常受理)。申请人可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或“浙里办”APP提交申请;或向海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县住建局)设立的受理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一)家庭成员情况的证明材料

1.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离异的需提供婚姻登记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离婚的司法文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原籍非本县户口的家庭成员

1.户口迁入本县时为未成年人的、户口迁出地为各类高等院校学生的,无需提供户口迁出地的相关证明。

2.户口迁入本县时为成年人的,需提供户口迁出地的未享受过房改房和经济适用房的证明。

(三)受理、审核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提供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以受理。

第五条  审核公示

(一)受理。县住建局受理之日起不超过4个工作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无法补充完整的,不予受理。

(二)审核。不超过11个工作日,经审核,申请人符合申请条件的,审核通过,进入公示环节;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公示。县住建局对审核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家庭信息在海盐门户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告知申请人取得公租房保障资格,并向社会公开;有异议的可在申请复核,复核结果应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第六条  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条件以及申请、审核、公示等程序,分别由县住建局会同县财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公安局共同制定。

第七条  县住建局应当综合考虑已经登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程度、收入水平和申请顺序以及申请的保障方式等,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保障面积,并在其申请地公开。

(一)申请家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实物配租:

1.依法获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家庭,包括经民政、总工会、残联等部门核准在册,持有有效期内证的家庭;

2.低收入住房困难且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现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以内的家庭,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年满70周岁含以上的。

(二)对不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保障家庭以租赁补贴方式进行保障。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物分配采用抽签或摇号方式确定选房顺序。当可配租房源少于保障家庭户数时,采用优先配租方式确定承租人。优先配租家庭是指县级及以上有关政策规定,可享受优先配租的申请人。无房家庭先于有房家庭配租。

公共租赁住房不实行轮候制度,在房源不足的情况下,实物保障家庭自动转为租赁补贴保障。

第九条  按照《海盐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盐政发〔2015〕37号)第二十四条规定,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协议。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分为四类

1.一类家庭:有证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即具有我县户籍的居民,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

(1)经县民政局核准登记在册,持有效的《海盐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低保家庭;

(2)经县民政局核准登记在册,持有效的《海盐县城乡低保边缘户家庭证》的低保边缘家庭;

(3)经县总工会核准登记在册,持有效的《海盐县城镇特困职工优惠证》的特困家庭。

2.二类家庭:无证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即申请家庭上一年度年人均收入低于我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全年)3.5倍(含)。

3.三类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即申请家庭上一年度年人均收入高于我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全年)3.5倍(不含),但低于我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全年)5倍(含)。

4.四类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即申请家庭上一年度年人均收入高于我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全年)5倍(不含),但低于上年度我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0%(不含)。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计算方法是,持证低收入家庭按套计租;其他中低收入家庭按住房面积乘以每平方米住房租金标准。租金计算不再区分保障面积和超保障面积,统一按实际配租面积计租。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的计算方法是,核定住房保障面积乘以每平方米住房租赁补贴标准。

租赁补贴发放资金由县住建局按季向县财政局申请拨付。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和补贴标准由住建、财政、发改每两年发布一次。

第十二条  县住建局每年会同民政、公安、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对公共租赁住房在保家庭进行年审,根据年审结果调整下一年度租金标准或租赁补贴标准;对于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1.实行租赁补贴方式的,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2.实行实物配租方式的,责令限期退房,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具体实施办法由县住建局制定并实施。

第十三条  承租人退回公共租赁住房(指原廉租房首次承租时为毛坯房的),其室内自行固定装修部分由出租人委托评估机构结合成新进行评估核价后予以补偿承租人,每套毛坯房装修补偿一次。

委托评估费和室内固定装修补偿费由出租人垫付。出租人每年向县财政结算,列支“公共租赁住房支出”项目。

第十四条  有关家庭认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等行政机关在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本细则所称住房面积是指建筑面积。

第十六条  本细则2022年 月  日起实施,原《海盐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盐政办发〔2020〕94号)同时废止。

相关链接:【反馈】关于《海盐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2022年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征集期间的反馈意见和采纳情况


信息来源: 县住建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