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柔性执法制度,规范行政执法,我局拟定了海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执法领域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免于处罚清单及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减轻处罚清单,现征求公众意见或建议。公示期内若有意见建议的,可书面、网上留言或电话反馈至海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示时间:2022年4月12日至4月21日 联系人:黄建卫 联系电话:0573-86036257 联系地址:海盐县武原街道新桥南路27号 邮编:314300 附件:1. 关于《海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执法领域市场主体柔性执法“一免一减”目录清单》起草说明.pdf 2.《海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执法领域主体柔性执法“一免一减”目录清单(征求意见稿)》 海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4月12日 《海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执法领域市场主体柔性执法“一免一减”目录清单》(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完善柔性执法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坚持依法监管、底线思维、过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在住房和城乡建设执法领域探索包容审慎执法,建立市场主体柔性执法“一免一减”两张目录清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关于健全和规范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机制的实施意见》(嘉司发〔2020〕34号)及《关于推行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的意见》(盐委法执〔2021〕1号)等规定的精神,制定本清单。 一、符合下列适用条件的轻微违法行为,及时纠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序号 | 业务类型 | 事项编码 | 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城市绿化 | 330217227000 | 对在公园绿地范围内从事商业服务摊点或广告经营等业务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公园绿地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在公园绿地范围内从事商业服务摊点或广告经营等业务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公园绿地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可提请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
| 2 | 城市绿化 | 330217138005 | 对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行政处罚(仅限“进入设有明示禁止标志的绿地”的行为) |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三)进入设有明示禁止标志的绿地;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可以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3 | 房地产业 | 330217144000 | 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规定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行政处罚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管理,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本办法第五条行为的,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行为的,或者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追究违约责任。 第四十二条 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至3倍的罚款。 |
| 4 | 房地产业 | 330217158000 | 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行政处罚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 第三十五条 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
| 5 | 市政燃气 | 330217210000 | 燃气工程建设单位未将竣工验收情况报备案的行为 |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燃气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的情况向燃气主管部门备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燃气工程建设单位未将竣工验收情况报备案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6 执法局拟纳入 | 市政公用 | 330217B07000 |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首次违法,情节轻微,及时纠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二、符合下列适用条件的一般违法行为,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给予减轻行政处罚。 序号 | 业务类型 | 事项编码 | 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房地产业 | 330217112000 | 房地产估价机构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或者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备案的处罚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备案的。 |
| 2 | 房地产业 | 330217131000 |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聘用单位未按要求提供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的行政处罚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 | 房地产业 | 330217821000 |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适用于: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部分资料,未对物业管理秩序造成影响的情形。 | 4 | 房地产业 | 330217830000 | 对建设单位不按规定交纳物业保修金的处罚 |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不按规定交纳物业保修金的,由县级以上物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适用于: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再次催告后整改完毕的情形。 | 5 | 房地产业 | 330217185000 | 装修人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处罚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第三十六条:“装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
| 6 | 城市绿化 | 330217140000 | 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古树名木保护标志、保护设施的处罚 | 《浙江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省政府令第356号)第二十一条,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古树名木保护标志、保护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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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轻微违法行为,从其规定。 注:本清单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施行,实施范围为海盐县,清单内容实行动态调整。 相关链接:关于公开征求《海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执法领域市场主体柔性执法“一免一减”目录清单》意见的通知
信息来源:
县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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