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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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我局牵头拟定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内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以书面、电话或网民在线提交的方式反馈至海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科。 公示日期:2022年3月7日至2022年3月15日 联系人:沈永明 联系电话:0573-86115958 传真电话:0573-86035332 联系地址:海盐县武原街道华丰路1199号(来信请注明“《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1. 2.《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海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3月7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废止后有关衔接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87号)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自然资源厅 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6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2020年12月15日后产生的新征地农民,区分不同情况分别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保)。 (一)征地时,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可以按规定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各地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纳入职工养老保险参保范围,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被征地农民的缴费年限。 (二)征地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不选择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可以按规定参加城乡居保。 二、增设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一)在征地时要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设立一次性筹资,用于补贴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一次性筹资的标准按我省上上年度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18%×139确定(其中职工养老保险缴费补贴为一次筹资总额的75%)。 (二)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具体补助办法按我县《关于调整海盐县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助政策的通知》执行。 (三)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保的,一次性筹资用于衔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为城乡居保增设一档高缴费档次供被征地农民选择,缴费标准暂定为5000元/年,今后将根据我县区片综合价格、城乡居保缴费水平等因素适时调整。60周岁以上人员年龄每增加1岁,缴费标准降低5%,最低降至50%。缴费不足15年的,按照办理当年度增设档次标准补缴满15年后按规定领取城乡居保待遇。 三、加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管理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各地要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单独建账、单独核算,要确保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安全完整。 四、明确业务办理流程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征收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数量和对应的人员,确定参加社会保障的对象。享受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对象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确定,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公示、确认后,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基本信息交换至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五、做好相关政策的衔接和待遇发放工作 《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废止后,新产生的被征地农民,不再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统一按本《通知》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废止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可以继续按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相关规定参保并领取相应待遇,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及时足额发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