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惠企纾困帮扶力度的若干意见
盐政发〔2022〕9号
FHYD00-2022-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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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和县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积极应对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三重压力,打通制约企业发展的痛点、堵点、难点,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现就进一步加大惠企纾困帮扶力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精准扶持,助力三次产业高质量发展 (一)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实施生产性设备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当年备案且完成验收的,给予实际设备投资额10%限额7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责任单位:县经信局、县财政局,排序第一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鼓励首台(套)装备等产品研发。实施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提升行动,对经认定的国际、国内、省内、市内的首台(套)产品、新材料首批次和工业软件首版次项目,分档给予200万元、150万元、50万元和2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经信局、县财政局) (三)加快提升绿色制造水平。对年综合能耗(等价值)3000吨标煤及以上企业,实施绿色制造重点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投资在200万元以上且节能量达到10%及以上的项目,给予设备投资额10%限额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以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的,合同能源机构、建设单位各得50%。(责任单位:县经信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 (四)支持企业建立技术(创新)中心。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制造业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150万元、30万元、15万元的奖励。对经认定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给予10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县经信局、县财政局) (五)加强新建制造业项目生活服务用地保障。对新建制造业项目,允许在供给工业用地中按不超过7%的比例建设生产服务、行政办公、生活服务等配套服务设施,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比例可提高至15%;属于创新型产业用地(M0)的,比例可提高至20%。实施减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政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现行收费标准的70%征收,政策执行时间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财政局、县经信局、县住建局) (六)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对年主营业务收入10亿元以上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亿元以上的专业承包企业,分别给予当年度地方贡献比上一年增加部分的30%奖励。(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财政局) (七)鼓励工业企业主辅分离。鼓励工业企业将内部的物流运输、投资服务、批零贸易、科技信息等非主营业务分离,实现月度上规的法人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其中科技、信息、检验检测、软件设计等知识密集型法人企业再奖励10万元,且均不与地方贡献挂钩。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延长上下游产业,亩均税收不低于10万元的工业企业,注册在该地块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的税收可计入税收总额。(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县经信局、县财政局) (八)支持服务业企业规模上台阶。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50亿元、30亿元、20亿元、10亿元、5亿元且实现税收的批发贸易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5亿元、3亿元、1亿元且实现税收的其他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县财政局) (九)吸引知识密集型服务业企业落户。对于新注册的科技、信息、金融、商务四类知识密集型服务业法人企业且实现当年月度、年度上规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县财政局) (十)重点支持交通物流企业。鼓励物流企业为工业、商贸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对物流企业新增或更新应用装备(场内搬运、装卸、分拣、全程监控设备、信息平台等应用装备)投资达到300万元以上的交通物流项目,按照相应投资额12%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县邮管局) (十一)促进文旅餐饮消费。按照文旅企业等级(星级、A级)、规模等情况给予应对疫情专项帮扶资金。对4A、3A、2A级旅游景区分别给予15万元、8万元、3万元的补助;对四星级旅行社给予5万元、三星级旅行社给予4万元、其他旅行社给予2万元的补助;对四星级饭店给予12万元、三星级饭店给予8万元、“银树叶”级绿色饭店给予8万元的补助。对限额以上餐饮单位,开展信息化智能化改造的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获得市级行业评比荣誉称号的,给予3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县商务局、县总工会) (十二)支持农业主体发展。对农业龙头企业、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性家庭农场在数字经济、环保和安全生产等方面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投资额超20万元以上的,给予投资额(审价额)40%的一次性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 (十三)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加大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政策支持力度。对企业拨缴上级工会经费实行缓减20%,并对符合《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的小微企业,继续享受全额返还工会经费的政策支持。(责任单位:县总工会、县财政局) 二、开拓市场,构建国内国际循环新格局 (十四)支持企业拓展市场。支持企业参加国外各类展会,按照参展补助政策给予摊位费补助,因疫情参展单位人员无法出境,委托他人代参展的,按现行展会补助标准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县财政局) (十五)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对当年度跨境电商交易额首次达到20万美元的企业,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度新增跨境电商交易额达到100万美元—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以上且同比增长20%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和15万元奖励,该款年度补助限额200万元,实施竞争性分配。(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县财政局) (十六)加大出口风险化解。对外贸企业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影响,导致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县商务局和县贸促会应积极帮助企业申请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进一步扩大中小外贸企业出口信保覆盖面,加强“信步天下”等数字平台的推广应用,帮助外贸企业获得快捷便利的专业化服务。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保费降幅不低于10%,对中小企业调查海外客户的资信报告费从800元下调至700元。(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出口信保嘉兴办事处) (十七)提档加速出口退税。切实加大服务贸易企业纾困帮扶力度,确保退税款及时到账,缩短资金回流周期,力争出口退税再提速40%,办理时间缩短为3个工作日。(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三、叠加优势,加大资源要素配置力度 (十八)加强能源安全稳定供应。科学实施有序用电,合理安排错峰用电,保障企业能源安全稳定供应。在不影响电网安全运行情况下,不满1千伏用电电压等级的工商业用户不纳入有序用电企业名单。(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国网海盐县供电公司、滨海供电公司) (十九)加大中小微企业融资政策扶持力度。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增量扩面,2022年末在保余额突破20亿元。积极运用再贷款政策,推动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金融继续向实体经济让利。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落实金融企业对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鼓励金融企业多为中小微企业发放贷款。(责任单位:县财政局、人行海盐支行、嘉兴银保监分局海盐监管组、县税务局) (二十)阶段性下调部分费率。根据人社厅发〔2021〕2号文件精神,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延续实施至2022年4月30日。(责任单位:县人力社保局、县税务局) (二十一)落实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汇算清缴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二十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优惠。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按照规定退还期末留抵税额。落实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四、加大力度,进一步激发消费活力 (二十三)开展消费券发放。发放汽车消费券补贴400万元,使用范围为海盐县限额以上汽车销售企业,消费用户(含企业)于2022年3月31日前在我县限额以上汽车销售企业购买小型载客汽车(7座及以下)并开具新车购车发票,凭相关票据等资料享受消费券补贴。其中单笔消费10万元(不含)以下,一次性全额享受2000元消费券补贴;单笔消费10万元(含)-15万元(不含),一次性全额享受4000元消费券补贴;单笔消费15万元(含)-25万元(不含),一次性全额享受6000元消费券补贴;单笔消费25万元(含)以上,一次性全额享受12000元消费券补贴。由海盐县限额以上汽车销售企业所在镇(街道)承办。(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县财政局、限上汽车销售商所在镇街道) 上年度能耗“双控”考核不达标的重点用能企业、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结果为D类的企业、严重违法的企业、疫情防控不力的企业不享受上述优惠政策。本意见的操作细则,由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出台并负责解释,与原有政策冲突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本意见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盐县人民政府 2022年3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