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一次性告知制度


  • 发布时间:2022-03-02 08:47
  • 信息来源:县自然资源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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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对业务管理服务对象(以下简称称“服务对象”)前来咨询、办理业务应按政策法规及有关规定一次性明白告知的制度。

二、一次性告知制度坚持服务对象至上、热情服务,为服务对象提供便利的原则;坚持对服务对象的咨询,做到有问必答。

三、经办人员一次性告知时,可口头告知。由于告知事项较多或内容复杂,服务对象难以理解或服务对象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的,经办人员应填写《一次性告知书》。《一次性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予服务对象,一份由经办人存档备查。
  四、经办人员负有一次性告知的义务,对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单位(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对手续、材料不完备或未按规定程序、时限办理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办的手续、材料或办理的程序和时限;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而无法办理的事项,应告知其法律法规或政策依据。凡被告知补充材料的报件,视为重新受理,办理时限自补充材料之日起算。
  五、服务对象所办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经办人员应当一次性告知其所涉及的部门、程序等。
  六、经办人员没有做到一次性告知,造成服务对象往返多次办理并经查实的责任人,按失职追究。



信息来源: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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