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海盐县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盐粮〔202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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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属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粮食储备体制机制改革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保障政府储备粮安全,根据省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要求,我局制定了《海盐县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海盐县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海盐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2年3月15日 附件 海盐县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粮食储备体制机制改革精神,保障政府储备粮食(以下简称政府储备)安全,加强政府储备仓储管理,确保政府储备在仓储环节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根据《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粮仓规〔2021〕18号)和《嘉兴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嘉兴市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嘉市粮发〔2021〕27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要求 (一)确保账实相符。政府储备的管理应当做到数量、质量、品种、地点“四落实”,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二)确保责任明确。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县粮食收储企业要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内控管理制度,规范政府储备的仓储管理及相关业务,按照“谁储粮、谁负责、谁坏粮、谁担责”的原则对政府储备承担储存安全责任。 (三)确保责任到人。县粮食收储企业要加强仓储管理,达到规范化管理水平评价的内容和要求;根据仓储管理的各个环节,细化管理举措,明确责任人员,将有关任务分解到人。 (四)确保库区安全。县粮食收储企业要确保仓储区的地坪保持完好、排水设施完善,库区防洪标准达到《粮食仓库建设标准》规定的50年一遇的要求。库区周边规定范围内没有威胁库存粮食安全的污染源、危险源,不得新设影响政府储备政策储存保管的场所和设施。库区消防设施设备配置齐全,满足消防需要。 (五)配齐仓储人员。县粮食收储企业要根据政府储备储存保管任务需要,配备经过专业训练,掌握相应知识和技能的仓储管理、质量检验等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人员需为本单位在职职工。电工、机修工、锅炉司炉、压力容器和特种设备操作工等持特种作业证书上岗。 二、规范管理 (六)质量符合标准。县粮食收储企业要按照规定的质量等级收(采)购政府储备粮源,准确计量并制作凭证。要及时整理并达到储存安全的要求,平仓验收储存品质为宜存,食品安全指标符合国家规定,按照规定记录与收(采)购有关的信息并存档备查。 (七)遵守安全法规。县粮食收储企业要遵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执行“一规定、二守则”等规定,确保储存安全和生产安全。 (八)权属标注明显。县粮食收储企业要对政府储备实行“专仓储存”,在仓外显著位置悬挂或者喷涂规范的标牌或者标识,标明储粮性质,体现粮权所属。政府储备应当按照不同品种、年份、等级、性质、权属,采用独立仓廒分开储存,不得与其他粮食混存。仓号一经确定,在储粮周期内不得变动。 (九)严禁超限装粮。承储单位不得超限装粮。平房仓、楼房仓等房式仓储存除稻谷以外的品种时,不得超过设计装粮线;储存粮食密度800kg/m3的,应当由粮仓设计单位确认最大储存量,粮堆高度亦不得超过设计装粮线。储存稻谷时,粮面与屋盖水平构件之间的净高不得小于1.8米。 (十)资料保存完好。县粮食收储企业要对政府储备建立专门的保管账、统计帐、会计账记载规范,记账凭证和原始单据保存完好;库存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准确记录,及时更新货位卡和有关账目。储存周期结束后,保管总账和分仓保管账应当及时整理归档,存档期不少于5年。 (十一)计划落实到位。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县粮食收储企业要严格执行政府储备计划,确保数量、质量、品种、地点“四落实”。未经粮权单位(或授权管理部门)书面批准同意,不得擅自动用政府储备,不得擅自调整质量等级,不得擅自串换品种,不得擅自变更储存库点。 (十二)坚持定期检查。县粮食收储企业要建立和落实政府储备粮情定期检查和分析研判制度,做好粮情分析记录并归档备查。出现粮情异常状况应及时处置,防止损失扩大。发生储存事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十三)强化损耗管理。政府储备(原粮)的保管自然损耗额定为:储存6个月以内的,不超过0.1%;储存6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不超过0.15%;储存12个月以上的,累计不超过0.2%(不得按年叠加)。 粮食储存损耗包括保管自然损耗和水分杂质减量。超过保管自然损耗定额的部分即超耗,作为储存事故处置;水分杂质减量应当实核实销,入仓前及入仓期间发生的水分杂质减量在形成货位后核销,储存期间的水分减量在一个货位或者批次粮油出清后核销。县粮食收储企业应当在一个货位或者批次的粮食出清后,根据进出仓检验、计量凭证,一次性处理政府储备储存期间发生的粮食储存损耗;以一个货位或者批次为单位分别计算,不得混淆,不得冲抵其他货位或者批次粮食的损耗和损失。进仓、出仓的粮食水分和杂质含量,分别以平仓验收、出仓检验的粮食质量检验报告和档案记载为准。 三、提升能力 (十四)改善仓储条件。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县粮食收储企业应当提升与粮油储存功能、仓(罐)型、进出仓方式、粮油品种、储存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条件,满足政府储备收储、轮换、调运等的物流要求。应当配备粮食装卸、输送、清理、降尘、计量等设备。 (十五)提升技术能力。县粮食收储企业应当因地制宜配备多参数(多功能)粮情测控、机械通风、制冷控温、气调储粮等技术条件,提升所需技术应用能力。各承储单位应当坚持“以防为主、综合防治”方针,落实储粮有害生物综合防治要求,规范储粮药剂管理 和使用,促进用药减量增效,着力实现绿色储粮。 (十六)增强检验能力。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县粮食收储企业要遵守粮食质量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和承储任务相适应的标准规范,具备与承储任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检验场地,具备粮食常规质量、储存品质及主要食品安全指标检验能力。 (十七)加强信息化建设。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县粮食收储企业要加强信息化建设,提升政府储备信息化管理水平,将政府储备业务相关信息纳入全国粮食储备地理信息系统和政府储备库存监管应用系统。 四、附则 (十八)本实施意见由海盐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