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424735265333K/2022-69401 | 成文日期: | 2022-03-11 |
文件编号: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
发布机构: | 海盐县商务局 | 有效性: |
关于征求《海盐县人力资源服务业财政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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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和《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要求,现将《海盐县人力资源服务业财政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期内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以书面、电话或网民在线提交的方式反馈至海盐县商务局。 公示日期:2022年3月11日至2022年4月9日 电话:0573-86023009 地址:海盐县勤俭南路130号 邮编:314300
海盐县商务局 2022年3月11日
海盐县人力资源服务业财政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业(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重点企业落户海盐并保持良好增长,发挥人力资源服务业对经济发展的支撑力和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加强财政奖励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行为。根据《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盐县财政扶持企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盐政发〔2021〕37号)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海盐县人力资源服务业财政奖励专项资金是奖补给年营收超10亿元的人力资源服务业企业的财政资金。奖励资金由县、街道两级财政预算安排,年底县财政根据预算级次与镇(街道)进行体制结算。
第二章 资金用途和管理
第三条 本财政奖励专项资金应用于扶持企业产业园建设、固定资产购置、品牌推广、市场营销、市场拓展和管理提升等。 第四条 受补助企业对奖补资金应单独建账、单独核算,确保支出合规、账目清晰、内容真实、核算准确。
第三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企业所在镇(街道)应建立健全海盐县人力资源服务业财政奖励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做好绩效管理目标,并组织实施对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送县商务局、县财政局。 第六条 奖励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县财政、税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对因企业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的由相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七条 本办法由县商务局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示结果:【反馈】关于对《海盐县人力资源服务业财政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集期间的反馈意见和采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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