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水情旱情预警发布管理办法(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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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水情旱情预警发布工作,防御和减轻平原河网洪水及干旱灾害影响,依据《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浙江省水文管理条例》、《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嘉兴市水情旱情预警发布管理办法(试行)》、《海盐县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发布的水情旱情预警,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海盐县水利局组织指导全县水情旱情预警发布工作,并负责海盐县河网水情旱情预警发布工作。 第四条 水情旱情预警发布分为向有关部门、单位发布的专业预警信息(以下简称“专业预警”)和向社会公众发布的预警信息(以下简称“社会公众预警”)。水情旱情预警依据洪水及干旱严重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由低至高分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四个预警等级。水情旱情预警信号执行水利行业标准《水情预警信号》(SL758-2018)。 第五条 专业预警信息一般包括发布预警内容、预警时间范围、预警区域范围和防御建议等。 专业预警信息发布采用预警通知的方式,向同级防汛指挥机构及相关成员单位和水工程管理单位发布。依据洪水及干旱实测或预报变化情况,适时调整更新,预警过程结束后自动解除。 第六条 社会公众预警信息一般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预警时间范围、预警范围、预警信号和防御指南等内容。 第七条 社会公众预警由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有关媒介向社会公众统一发布。依据洪水实测或预报变化情况,适时更新或解除预警。 第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水情旱情预警标准以欤城站的洪水及干旱水位为主要指标。 第九条 本办法由海盐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