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海街道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机制(2022)


  • 发布时间:2022-02-24 08:30
  • 信息来源:望海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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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及时准确地发布政府信息,确保政府信息发布的规范性、准确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本街道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街道各站办(中心)。望海街道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推进和协调,具体发布工作由党政综合办公室负责办理。

第三条 各站办(中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拟发布的政府信息应属于本街道职责范围,并严格遵守本街道制定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未经审核批准的,不得发布;依照国家或者省、市、县政府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四条 两个以上站办(中心)共同生成的需对外公布的政府信息,由组织生成该信息的站办(中心)负责与所涉及的其他站办(中心)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务信息准确一致。

第五条 通过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各站办(中心)应当就下列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一)信息内容的一致性和准确性;

(二)政府信息的公开属性;

(三)政府信息发布的主体;

(四)政府信息发布的途径;

(五)其他需要协调的事项。

第六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站办(中心),不同站办(中心)之间对拟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存在不同意见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政府信息的内容属于其他站办(中心)权限范围的,应当按照有权站办(中心)的意见处理;

(二)不能依据权限对应政府信息内容的,应当由拟发布该信息的站办(中心)报请街道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协调决定,街道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组织该信息涉及站办(中心)和该领域专家顾问共同研究协商,最终确定该信息内容。

第七条 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在信息发布前应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确认,再报请街道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核后予以发布。

第八条 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站办(中心)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要协调配合,统一思想、通力合作、积极配合,确保政府公开信息的准确、公开资料的全面,公开事件的及时。

第九条 当上级机关或本街道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需要其他站办(中心)提供资料时,各有关站办(中心)应当“迅速、真实、全面”地将资料上报上级机关或递送到本街道,不得以除不可抗力外的任何理由拖延、阻挠、破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如果因为政府信息公开延误造成不良影响,将依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各站办(中心)之间应当经常交流信息,以保证公开信息的及时与准确,避免出现重复报送信息,严禁出现误报、错报信息。

第十一条 信息的协调交流过程需通过安全的渠道进行,避免出现信息传递过程中不可公布信息外泄、信息损坏等情况的发生,造成无谓损失甚至更严重的影响。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本街道公开政府信息不一致的,可以向本街道的党政综合办公室反映。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信息来源: 望海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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