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盐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盐政办发〔2022〕7号
FHYD01-2022-0002

  • 发布时间: 2022- 02- 22
  • 来源: 县政府办公室
  • 有效性: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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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县十五届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2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盐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试行办法

一、总则

(一)为依法规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自然资源规划、发改、经信、财政、住建、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各司其职,做好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依照本办法取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开发、利用、经营。

二、入市范围

(一)依照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的集体建设用地,并已依法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具备开发建设所需基础设施配套等基本条件的,可依照本办法纳入入市交易范围。

(二)鼓励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及营利性的养老、教育、科研、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项目。

三、入市主体

(一)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属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作为入市实施主体。

(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属镇(街道)的,可由镇(街道)资产经营公司等镇(街道)全资下属公司作为入市实施主体。

四、入市方式

(一)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按出让、出租等有偿使用方式入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交易形式有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原则上采用拍卖和挂牌形式交易。

(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以下用途确定:

1.工业用地50年;

2.商业用地40年;

3.其他用地参照国有建设用地年限执行。

(三)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年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

(四)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使用期限内可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相关规定转让、转租、抵押。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交易双方签订的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入市条件、程序

(一)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拟入市地块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2.已依法办理土地所有权登记,未被司法机关查封或者行政机关限制土地权利;

3.地上原建筑物、其他构筑物和附着物补偿到位并拆除完毕,但规划允许保留的除外;

4.地块具备通路、通水、通电、土地平整等动工开发建设条件;

5.符合国家产业准入、土地使用标准、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定;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应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入市条件申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提出拟出让、出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明确土地界址、面积、用途和开发建设强度等,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产业(项目)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三)入市主体应当依据规划条件、产业(项目)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编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方案》(以下简称《入市方案》)。《入市方案》须包括宗地的土地界址、面积、用途、规划条件、产业(项目)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使用期限、交易方式、入市价格、集体收益分配安排等内容。

(四)《入市方案》须经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表决同意,并形成《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决议》(以下简称《入市决议》)。

(五)入市价格应参考土地专业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

(六)入市主体应当在出让、出租前不少于十个工作日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交入市申请,入市申请须经所在镇(街道)审核同意,并提交下列材料:

(1)入市申请书;

(2)《入市方案》;

(3)《入市决议》;

(4)土地所有权登记材料;

(5)规划条件、产业(项目)准入、生态环境保护意见等;

(6)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七)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入市方案》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产业(项目)准入、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内容进行审查。认为方案符合入市条件的,由县人民政府出具《入市通知书》;认为方案不符合入市条件的,应在收到方案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修改意见,入市主体应当按照县人民政府的意见进行修改。

(八)入市主体凭《入市通知书》,公开发布信息,实行公开交易,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交易方式、程序和规则参照国有建设用地。

(九)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成交后,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见证、入市主体与竞得人签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成交确认书》(以下简称《成交确认书》),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十)入市宗地经公示完毕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双方应及时签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应当载明宗地界址、面积、用途、规划条件、使用期限、交易价款支付、交地时间和开工竣工期限、产业(项目)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约定提前收回的条件、补偿方式、土地使用权届满续期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处理方式,以及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合同》签订完毕后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

(十一)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受让方在缴清土地价款和相关税费后,可以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依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造建筑物的,可以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所有权登记。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应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交如下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出让(出租)合同;

4.土地价款、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缴纳证明;

5.税收完税、免税或不征税证明;

6.有建筑物的,提供相关房产登记资料;

7.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五、监督管理

(一)自然资源规划、发改、经信、住建、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加强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开发利用情况的监督管理,按照“谁提出、谁监管”原则,对投资强度、准入产业类别、建设标准和用地面积、规划条件验收、环境保护等内容实施监督管理。

(二)依法取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人,应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土地出让(出租)合同确定的开发期限、土地用途及相关土地使用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科学合理开发和利用土地,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人的利益。

(三)以出租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其抵押最高期限不得超过出租期限,抵押登记时应当注明出租土地的出租期限和租金交纳情况。

(四)按出租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承租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时交纳土地租金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

(五)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人可以和土地所有权人申请续期。需要续期的,按照出让(出租)合同约定执行。

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人未申请续期或申请未通过的,由土地所有权人收回并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依据合同约定处置。

(六)因国土空间规划或公共利益需要,政府依法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实行征收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人可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应对相关权益人依法予以补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服从。

六、收益管理

(一)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主体应承担相应的基础设施建设等开发成本,以向县人民政府缴纳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的方式履行相应义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是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环节入市收入扣除取得成本和土地开发支出后的净收益,以及再转让环节地再转让收入扣除取得成本和土地开发支出后的净收益。

(二)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综合考虑土地用途、土地等级、交易方式、区位条件等因素,原则上按入市或再转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的20%确定征收比例。

(三)农业农村、财政、审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要指导和监督集体经济组织合理使用留存集体的土地增值收益。农民集体所得的入市收益内部分配及使用,应按照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并落实财务公开和公示制度,对入市成交价格、交易费用、税费缴纳和收益支出等情况,及时向集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公示。

七、法律责任

(一)国家工作人员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造成集体资产流失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者,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过程中存在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怠于行使或放弃合同约定权利,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或者擅自侵占、挪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的行为,应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党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附则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试行期一年,试行期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发生变化时,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信息来源: 县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