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424307456360T/2022-67900 | 成文日期: | 2022-02-14 |
文件编号: | 盐食药安办〔2022〕3号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发布机构: | 县市场监管局 | 有效性: |
关于进一步做好白酒行业风险隐患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盐食药安办〔202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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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道): 根据《2021年全省白酒行业风险隐患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浙市监食生〔2021〕15号),为切实做好我县白酒生产经营领域治理工作,有效巩固县域白酒质量安全整体态势,现就结合我县当前年后复工复产实际,就进一步做好全县白酒行业风险隐患专项整治行动提出如下要求: 一、深入做好白酒加工“黑作坊”清查处置。白酒是高风险食品,嘉兴市已将白酒列入食品加工小作坊“负面清单”。当前正值年后复工复产之季,各镇(街道)要充分发挥一线组织作用,发动食品安全协管员、社区(行政村)食品安全信息员和食品安全网格长的作用,调动群众和发挥媒体的社会监督作用,受理和正确处置投诉举报,对无证无照从事白酒加工、经营的“黑作坊”进行一次拉网式彻底清查。利用属地市场监管所(分局)的执法优势,对白酒加工“黑作坊”发现一起,依法从严处置一起,构建和完善白酒加工“黑作坊”清查处置长效机制。 二、突出风险隐患核查。对白酒生产企业、小作坊、农贸市场及周边散装白酒经营单位开展全面核查,重点对是否做好“塑化剂”污染防控、是否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是否擅自分装勾兑散装白酒、白酒标签标识不全、使用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容器储放销售散装白酒等风险隐患的核查,建立风险隐患核查一企(户)一表并存档,督促其履行主体责任,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并依法惩处。 三、推进“浙食链”应用管理。全面推进白酒产品数字化追溯体系建立,进一步加强数字化管控,督促白酒企业将生产销售全过程数据上传至“浙食链”系统,完善进货查验、生产过程、产品销售等记录,落实白酒生产企业“阳光工厂”建设全覆盖。引导农贸市场及周边的白酒经营单位应用“浙食链”系统规范追溯凭证管理、标签标识展示。 四、宣贯实施新标准。新颁布的《饮料酒术语和分类》(GB/T17204-2021)、《白酒工业术语》(GB/T15109-2021)两项新标准即将于2022年6月1日生效。新标准对“固态法白酒”、“液态法白酒”、“固液法白酒”的定义进行了修改,三类白酒定义对使用食用香精和食品添加剂进行了重新界定。各镇(街道)要加强对新标准的培训宣贯,鼓励企业提前实施新标准;落实食品添加剂严管理制度,督促白酒加工企业于强化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管理及申报,利用风险隐患核查的时机,对企业使用食品香精和食品添加剂情况进行重点核查并存档,增强监管的针对性。 请各镇(街道)食药安办于2022年2月23日前,将《白酒生产单位风险隐患核查表》、《农贸市场及周边散装白酒经营单位风险隐患核查表》和《白酒安全风险治理行动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上报县食药安办(联系人:蒋祺晖,电话:15868370279, 浙政钉同号)。
海盐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2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