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海盐县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批后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盐住建〔2022〕6号
FHYD16-2022-0001

  • 发布时间: 2022- 02- 11
  • 来源: 县住建局
  •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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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级各有关部门:

根据省住建厅等七部门《关于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建〔2020〕16号 ),结合我县实际,经研究,对《海盐县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批后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盐住建〔2019〕102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海盐县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批后监督检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海盐县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批后监督检查办法

海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2月8日

海盐县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批后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条  根据《关于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工程施工图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建〔2020〕16号)、《海盐县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批前审查暂行办法》(盐住建[2019]100号)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对实行施工图自审承诺制核发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建设项目批后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以《施工图自审承诺书》替代施工图审查合格报告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其施工图应接受县住建局的批后监督检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特殊建设工程、需经气象部门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的项目、属于必审必查项目,应于施工许可前完成施工图审查。一般建设工程进行批后检查。低风险工程免予审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低风险工程,是指单体建筑面积不大于50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跨度小于12米、不超过3层,无地下室(为生产、消防需要建设的地下泵房、消防水池除外),按照国家标准无需设置自动消防设施且不属于气象部门依法需要进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的普通仓库、厂房等工业建筑工程,以及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本地实际评估确定的其他低风险工程。

属于低风险工程的,设计单位应在施工图设计说明中予以明确。

第四条  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承担工程勘察、设计主体责任,应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勘察设计文件合规性和深度,提高施工图质量。

第五条 批后检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委托审图机构进行施工图审查的方式进行,不向建设单位收取审查费用。    第六条 县住建局应通过政府采购招标,确定2-3家审图机构为海盐县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提供服务,以提高审图服务效率和质量。    审图机构政府采购招标完成后,原则上批后检查按招标区域范围委托相应的审图机构进行审图。

第七条 县住建局窗口工作人员在施工许可前确认建设单位及勘察、设计单位已将《自审承诺书》、全套施工图上传图审系统,核发施工许可证的同时依托系统选择审图机构委托施工图审查。    一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自愿实行批前审查的,应予同意。核发施工许可证前未完成施工图审查的,应将自审承诺书上传图审系统。

第八条  审图机构接受县住建局委托后,特殊建设工程在5个工作日内、一般建设工程在3个工作日内,对执行建设工程质量、人防、消防、节能、抗震、防雷、绿色建筑、建筑工业化等与公共利益、公众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并分专业出具一审报告。

第九条  一审报告应当全面、准确,审查意见应当一次性全部提交县住建局,同时向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发出《技术性审查意见》。

第十条  县住建局在收到审图机构出具的一审审查报告后,按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一审确定存在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但对现状工程施工没有影响的,责令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限期改正;

(二)一审确定存在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现状工程施工有影响的,责令停止施工并限期改正。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在收到县住建局责令整改通知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实施改正,并将修改部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重新上报审查。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督促勘察单位、设计单位针对施工图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标准的问题,及时完成修改,并上报二审。

第十三条  审图机构二审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将二审报告提交县住建局,同时向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发出《技术性审查意见》。

第十四条  县住建局在收到审图机构出具的二审审查报告后,按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二审审查确定仍存在违反标准、规范设计的,但对现状工程施工没有影响的,责令建设单位、设计单位限期改正(已经责令停止施工的可批准复工),同时按有关规定对设计单位进行不良行为记录公示;

(二)二审审查确定仍存在违反标准、规范设计的,对现状工程施工有影响的,不予批准工程复工、限期改正,同时对设计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行为提请县综合执法局立案处罚。

第十五条 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二)项处理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实施改正,并将修改部分的施工图重新报送审查。经审查合格,已经责令停止施工的工程可批准复工;经三审仍不合格的,继续责令限期改正。

三审及三审以上仍未通过施工图审查的,设计单位应提出书面报告,分析原因并申请复审,经审图机构确认后报县建设主管部门。未提交书面报告的,审图机构应当拒绝出具四审及以上报告。

第十六条  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由审图机构加盖施工图审查合格专用章后,送工程建设项目相关参建主体,并报送县住建局。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收到县住建局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通知书后,逾期不改正或拒不改正的,由县住建局撤销该工程建设项目原核发的施工许可证。

第十八条  一般建设工程原则上应在基坑(槽)开挖前通过施工图审查。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作为后续施工的依据。对未经施工图审查合格、进行基础承台或底板等现浇结构施工的建设单位,责令停止施工,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移交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县住建局对一般建设工程进行批后审查和对低风险工程进行随机抽查时,发现施工图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依法进行查处,根据处罚结果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信息来源: 县住建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