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4240025562643/2022-73303 | 成文日期: | 2022-08-31 |
文件编号: | 于政〔2022〕213号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 | 于城镇人民政府 | 有效性: |
关于印发《于城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于城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于城镇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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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站办(中心)、各村社: 现将《于城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于城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于城镇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于城镇人民政府 2022年8月31日 于城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证行政执法公开、公平、公正,促进依法行政,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9〕20号)和《海盐县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海盐县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盐依组办〔2019〕5号)的要求,结合我镇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规定的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本制度所规定的应予公示的行政执法行为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给付和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第四条 公开公示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情况; (二)行政执法法律依据; (三)行政执法权限及程序; (四)处罚决定; (五)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力和法律救济的种类方式; (六)监督举报方式; (七)其他依法应当主动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 第五条 公开公示的方式 (一)事前公示:镇人民政府按照权责清单和《浙江省行政程序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48号)的规定,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人员及执法辅助人员、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救济渠道、随机排查事项清单。编制镇人民政府权力事项服务指南、行政执法流程图,并在工作场所公示。建立健全动态调整机制,及时更新公开内容。 (二)事中公示: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要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全程公示执法身份;要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按照规定出具行政执法文书。 (三)事后公示:镇人民政府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布执法决定信息,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实行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每年1月31日前公开镇人民政府上年度行政执法等总体情况有关数据。 第七条 建立健全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确保执法信息实时有效。 第八条 行政相对人对公示内容有疑议的,镇人民政府应当进行解释说明。行政相对人认为与其自身相关的执法信息公示内容不准确,申请更正的,应当进行核实。对公示内容不准确的信息,应当及时更正并告知当事人;不予更正的,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和救济途径。 第九条 因应当公示的执法行为没有公示或者公示不规范造成不良后果的,镇人民政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于城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条 为了深入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规范执法程序,实现行政执法全程留痕,可追溯、可评查、可举证,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9〕20号)和《海盐县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海盐县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盐依组办〔2019〕5号)的要求,结合我镇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通过完成执法案卷制作,充分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视频监控设施等手段,对日常巡查、调查取证、案卷制作、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动态记录两种形式。文字记录即通过案卷制作记录行政执法的全过程。动态记录即通过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对日常巡查、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文书送达、行政听证、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即录像、录音、照片等音像资料。 第四条 加强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组织、协调、监督和保障,严格执法案卷、文字资料、记录设备管理,根据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需要安装、配备设施设备。 第五条 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的,应对申请进行登记。涉及个人信息等隐私的应遵守保密规定。 第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应按照《浙江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办法(试行)》第七条至第十四条有关记录规定要求,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七条 记录的制作和保管按照《浙江省行政执法文书材料立卷规范(试行)》等相关标准进行。制作和装订行政执法文书,建立执法案卷档案,按照相关规定的保存期限进行案卷保存。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执法人员应在2日内将信息储存至行政执法信息系统或者专用存储器,标明案号、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承办人姓名等信息,并定期进行异地备份。 日常巡查的音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3个月。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和行政强制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的音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第八条 对案卷、音像资料等执法记录材料,实行严格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查阅;因工作需要查阅音像资料的,须经镇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查阅。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一般应当佩戴、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全程录音录像的,应当对重要环节使用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进行录音录像,并做好执法文书记录。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询问当事人时,应当事先告知对方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伪造、删改、销毁行政执法记录。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于城镇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9〕20号)和《海盐县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海盐县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盐依组办〔2019〕5号)的要求,结合我镇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镇重大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依照本制度规定对拟作出的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作出即时性、应急性行政执法决定的除外。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 (一)依法应当组织听证的; (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可能受到重大影响的; (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人数较多或者争议较大的; (四)行政执法事项疑难、复杂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先将拟作出的决定及相关证据、依据等材料送交建设法治政府职能科室审核。 第六条 建设法治政府职能科室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查清; (二)是否属于镇人民政府的职权范围; (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 (四)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是否正确; (五)程序是否合法; (六)内容是否适当; (七)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第七条 建设法治政府职能科室应及时审核,严格认真把关,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批准的建议,或者建议办案机构撤销;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 (四)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 (五)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六)对超出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七)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提出不予处罚意见; (八)对重大、复杂案件,建议镇人民政府集体研究决定; (九)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 第八条 建设法治政府职能科室审核完毕,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退回行政执法机关。 第九条 不按本制度规定报送相关材料提请法制审核,或负责审批人未经法律审核程序予以审批,致使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的,由办案人和负责审批人承担执法过错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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