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424002556512Q/2022-74293 | 成文日期: | 2022-11-24 |
文件编号: | 组配分类: | 政府采购 | |
发布机构: | 海盐县财政局 | 有效性: |
海盐县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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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张家港市金港镇保税区扬子江国际化学工业园南海路1号 被投诉人:嘉兴市华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海盐县武原街道温州大厦A座7楼 相关供应商:台州市中农农资有限公司 地址:台州市临海市括苍镇长潭村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关于2022年实施垦造耕地后续种植与地力培肥项目(配方肥采购)(项目编号:华信HY[2022]D138号,以下简称本项目)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2年9月8日收悉投诉材料,即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诉称 投诉人于2022年8月10日,向嘉兴市华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提出质疑,质疑事项为:1.台州市中农农资有限公司违反投标诚信承诺,有隐瞒行政处罚不良记录行为,抽查不合格被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报。2.台州市中农农资有限公司招标文件中所提供产品的生产企业福建绿之缘高塔肥业有限公司在招标前3年内有多次因质量的问题行政处罚记录。代理机构于2022年8月19日就质疑事项作出了答复。 投诉事项1:投标单位台州市中农农资有限公司违反投标诚信承诺,有隐瞒不良记录行为,被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报批评。通报批评属行政处罚范畴。 事实依据:该企业2021年化肥产品质量抽查不合格,被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报批评。可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上可以查询。通报时间2022年1月29日。根据新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中第9条中明确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种类中包含警告、通报批评。我公司认为通报批评是申诫罚,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的名誉、荣誉、信誉或精神上的利益造成一定损害以示警诫的行政处罚,因此该记录也是一种不良行为记录。至于招标代理机构在质疑答复中说“台州市中农农资有限公司未受到查处,也没有受到任何限制行为,临海市场监督管理局也为该企业出具了未受到行政处罚证明”,我公司认为这与实际情况不符。因为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报中明确了要强化抽查结果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做好监督抽查结果处理工作。依法查封,扣押不合格产品,责令不合格产品销售企业停止销售同一产品,全面清理,依法处置库存不合格产品。而且,我公司认为市场销售产品在监督抽查中被检测不合格本身已经违法犯法,因此我公司对招投标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能认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行政法》 投诉事项2:投标单位台州市中农农资有限公司招标文件中所提供产品的生产企业福建绿之缘高塔肥业有限公司在招标前3年内有多次因质量的问题行政处罚记录。 事实依据:该生产企业在天眼查官方网站上查询到2019 年7月份以来有多次而且严重性质的质量行政处罚记录。该生产企业作为投标经销商在本次投标文件中产品实际生产商,同样不得违反国家有关相关法律法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 投诉请求:取消台州市中农农资有限公司中标资格。 二、被投诉人辩称 被投诉人嘉兴市华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就投诉人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对2022年实施垦造耕地后续种植与地力培肥项目(配方肥采购)(编号:华信HY [2022] D138号)答复如下。 2022年实施垦造耕地后续种植与地力培肥项目(配方肥采购)经临[2022]1880号批准,于2022年7月20日发布采购公告,2022年8月1日 14:00开标,中标单位为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8月2日收到台州市中农农资有限公司和绍兴柯桥科农复合肥有限公司的质疑函,关于质疑人提出的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为谋取中标,虚假隐瞒企业存在的重大违法记录,该行为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应取消其中标资格。经我方查证,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处以罚款17万元,但投标文件中承诺“4.我方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5.我方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无行政处罚或记入不良行为”。根据采购文件附件十一诚信承诺函,该附件明确表示“我方若违反上述承诺,隐瞒、提供虚假资料或不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组织实施或参与串标、抬标及围标等行为,被贵方发现或被他人举报查实,无条件接受采购人、行政监管部门作出的取消投标资格、中标资格、解除合同、拒绝后续政府采购投标、不良行为记录等的处罚。对造成的损失,任何法律和经济责任完全由我方负责”。因此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承诺谋取中标,所以原评标结果变更,由综合得分排名第二的备选成交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2022年8月9日我方回复了质疑函并发布了更正结果公告。 2022年8月12日收到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质疑函,关于质疑人提出的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上可以查到“2021年化肥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情况通报”中台州市中农农资有限公司被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查实该公司提供的复混肥料“包装标识”检查不合格。经我方查证,根据浙江省发布的《浙江省企业及经营者不良行为记录暂行办法》中第三条 企业及经营者不良行为主要是指:(一)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律法规,受到查处的行为;(二)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受到查处,需要在其注册登记档案和计算机管理系统中进行记录,并对其有关活动作出限制的行为。而台州市中农农资有限公司并未受到查处,也没有在其注册登记档案和计算机管理系统中进行记录。且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也为台州市中农农资有限公司出具了该公司没有因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的证明。因此,台州市中农农资有限公司未违反投标诚信承诺,无隐瞒不良记录行为。2022年8月19日我方回复了质疑函。 三、相关供应商台州市中农农资有限公司辩称 关于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我公司有隐瞒行政处罚不良行为一事,我公司作如下答复: 1.我公司认为“2021年化肥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情况通报”非行政处罚,只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于其组织开展的2021年化肥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的情况和结果进行的一种公示,是一种工作总结性的情况通报,投诉人把情况通报与通报批评混淆一起。本情况通报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于国内化肥行业的生产情况进行地分析和说明,是对其组织开展本次化肥产品质量的抽查情况的总结,并依法将抽查的结果和有关抽查情况进行了公开,便于被抽查企业或相关部门乃至消费者了解本次的抽查情况,是对被抽查企业知情权的依法保障的体现。此情况通报非行政处罚种类的警告、 通报批评的处罚行为。 2.对于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我公司有隐瞒行政处罚的行为,我公司依法向企业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无行政处罚证明申请。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我公司申请,依法查询后,我公司生产的产品主要指标、养分含量等全部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附件),由于工作人员的疏忽在包装袋上未印制相关警示标语,该项被判定为不符合项,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要求,此项属轻微项,可容错改正,非否决项。 3.根据浙江省企业及经营者不良行为记录暂行办法第三条企业及经营者不良行为主要是指:(一)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律法规,受到查处的行为;(二)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受到查处,需要在其注册登记档案和计算机管理系统中进行记录,并对其有关活动作出限制的行为。不良行为是严重违法的企业,我公司在中国信用等网站上无不良行为记录。 4.福建省绿之缘高塔肥业有限公司作为本项目物资的生产企业,生产企业存在的处罚记录与本招标文件要求无关,处罚的产品也只是某一批次的产品质量问题,而非本次招标所提供的产品。 故我公司认为我们没有隐瞒行政处罚的不良行为,没有虚假承诺,更没有行政处罚的情况存在,是符合本次招标规定要求的。 四、采购人海盐县农业农村局辩称 我局于2022年9月14日收到贵局关于“2022年实施垦造耕地后续种植与地力培肥项目(配方肥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就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对2022年实施垦造耕地后续种植与地力培肥项目(配方肥采购)(编号:华信HY [2022] D138号)的投诉,我局答辩如下: (一)项目概况 2022年实施垦造耕地后续种植与地力培肥项目(配方肥采购)委托嘉兴市华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采购,项目编号:华信HY [2022] D138号。2022年7月20日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发布了采购公告。2022年8月1日在海盐县武原街道温州大厦7楼评标室进行了开标评标,经评标委员会综合打分, 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得分最高,推荐其为中标候选人。2022年8月2日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发布了采购中标结果公告。期间有公司提出质疑,因此于2022年8月9日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发布了更正公告,更正后的中标供应商为台州市中农农资有限公司。2022年8月10日,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嘉兴市华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提出了质疑。嘉兴市华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9日就质疑事项作出了答复。目前我局还未与中标方签订合同,货物也未装运。 (二)投诉内容答辩 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对2022年实施垦造耕地后续种植与地力培肥项目(配方肥采购)(编号:华信HY[2022] D138号)质疑事项答复的投诉,我局答辩如下:对投诉事项1,我局认为台州市中农农资有限公司在国家监督抽查中被通报,但其未受到查处,相关信息也未被记录信用档案,因此台州中农农资有限公司未违反投标诚信承诺,不属于隐瞒“记入不良行为”。对于投诉事项2,我局认为其与中标单位无关。 五、经审理查明的事实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竞争性磋商,2022年7月20日发布采购公告, 2022年8月1日开标,4家供应商参加投标, 2022年8月2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2022年8月9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的更正公告,台州中农农资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2022年8月12日嘉兴市华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收到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对本项目的质疑,于8月19日作出质疑答复。目前该项目采购合同尚未签订。 (二)本项目磋商文件第五部分,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格式 附件十一要求提供诚信承诺书,中标供应商台州市中农农资有限公司在其提供的诚信承诺书载明“5.我方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无行政处罚或记入不良行为”。同时,该附件明确表示“我方若违反上述承诺,隐瞒、提供虚假资料或不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组织实施或参与串标、抬标及围标等行为,被贵方发现或被他人举报查实,无条件接受采购人、行政监管部门作出的取消投标资格、中标资格、解除合同、拒绝后续政府采购投标、不良行为记录等的处罚。对造成的损失,任何法律和经济责任完全由我方负责”。 (三)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上可以查到“2021年化肥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情况通报”中台州市中农农资有限公司被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查实该公司的复混肥料主要不合格项目为“包装标识”。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台州市中农农资有限公司出具了该公司没有因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的证明。 (四)关于被投诉人和采购人就投诉人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本项目质疑答复中所引用的《浙江省企业及经营者不良行为记录暂行办法》,经查,在浙江省市场监管局2021年4月20日施行的《关于公布2021年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结果的通知》(浙市监法〔2021〕3号)中,继续有效和暂时保留的清单中均无此文件。 (五)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二部分(一)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中第31项解释权的规定“构成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仅适用于竞争性磋商阶段的约定,按采购公告、竞争性磋商供应商须知、评定办法、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约定不一致的,以逻辑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约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采购组织单位负责解释。” 本机关于2022年10月13日向采购人海盐县农业农村局发送《关于要求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相关条款解释的函》,请其对本项目磋商文件第五部分附件十一诚信承诺书中第5条“我方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前3 年无行政处罚或记入不良行为”中的“记入不良行为”的含义及依据作出解释。海盐县农业农村局于2022年10月17日复函本机关,复函载明“不良行为是指不良信息,是对信息主体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公共信用信息。依据《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 六、本机关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1,中标供应商台州市中农农资有限公司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1年化肥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情况通报”中,被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查实该公司的复混肥料主要不合格项目为“包装标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通报仅是对化肥产品质量抽查情况通报,并未针对特定对象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故该通报并非投诉人所称的纳入行政处罚范畴的通报批评。被投诉人和采购人在质疑答复中引用《浙江省企业及经营者不良行为记录暂行办法》存在不当。本项目可根据采购人海盐县农业农村局依《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对本机关“不良行为是指不良信息,是对信息主体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公共信用信息”的复函解释予以认定,本机关也未发现台州市中农农资有限公司三年内有不良信息,据此投诉人关于“投标单位台州市中农农资有限公司违反投标诚信承诺,有隐瞒不良记录行为......”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中标供应商提供产品的生产企业福建绿之缘高塔肥业有限公司并非本次政府采购当事人,据此“投标单位台州市中农农资有限公司招标文件中所提供产品的生产企业福建绿之缘高塔肥业有限公司在招标前3年内有多次因质量的问题行政处罚记录”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七、本机关决定 综上,投诉人关于2022年实施垦造耕地后续种植与地力培肥项目(配方肥采购)(项目编号:华信HY(2022)D138号)的质疑答复不满的投诉不成立,对投诉人提出的投诉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海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盐县财政局 2022年10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