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424002556512Q/2022-74290 | 成文日期: | 2022-11-24 |
文件编号: | 组配分类: | 政府采购 | |
发布机构: | 海盐县财政局 | 有效性: |
海盐县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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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洁园美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嘉兴市海盐县望海街道盐嘉公路168号5号办公楼 被投诉人:海盐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海盐县武原街道海政路333号 相关供应商:浙江新绿盾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玉古路149号方园大厦207室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关于海盐县望海街道“四位一体”长效保洁项目(项目编号:盐政采(2022)A003号,以下简称本项目)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2年6月1日收悉投诉材料,即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诉称 投诉人于2022年5月16日,向海盐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质疑,质疑事项为:①浙江新绿盾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绿盾公司)报价文件中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应以单价金额计算结算为准,予以修正。②新绿盾公司的小微企业声明函中的从业人数65人存在虚假。代理机构于2022年5月24日就质疑事项作出了答复。 投诉事项1:新绿盾公司报价文件中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应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予以修正。 事实依据:根据浙江政府采购网2022年5月10日发布的中标结果更正公告附件“浙江新绿盾报价明细表”,新绿盾公司的报价不存在以下情形⑴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⑵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⑶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但是,新绿盾公司的报价存在“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情形。从浙江新绿盾报价明细表中可以看出“1.3保洁作业工具、劳保、材料等年度费用”、“2.其他费用”中的“道路护栏清洗”及“公厕消杀”的月单价与年度报价相同,应分别以月单价259000元/月、60000元/月、39233元/月为准,依次修正各项年度报价为3108000元/年、720000元/年、470796元/年。同理,新绿盾公司报价中“3.管理费、风险等”、“4.税金”应分别按照公式中的单价3%、6%修正年度报价为431461.08元/年、888809.82元/年。修正后汇总的年度报价为16202306.9元/年,三年总报价为48606920.7元。修正后的总额高于原总报价35700000元的36.15%(高于5%),且超过采购人设定的最高限价42000000元。符合招标文件第42页投标无效的具体条款。交易中心以新绿盾公司的开标一览表与报价明细表总价、政采云客户端报价一致为答复我公司不成立(详见证明材料2),属于违背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九条规定。 法律依据:①《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九条(四)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修正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详见证明附件4)。②财政部官网留言咨询平台同类案例操作指导:应当先核对开标一览表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是否一致,然后,再核对总价与按单价汇总金额是否一致,并按照顺序修正。修正结果经投标人确认后生效。(网址:http/ww.mof.gov.cn/gongzhongcanyu/zixunfankui1/gks/20180713_2960969.htm)③招标文件第44-45页“(错误修正)”的“4.总价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为准”(详见证明附件5)。④招标文件第42页“5.在报价评审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⑵报价超出最高限价,或者超出采购预算金额(自主创新产品除外),采购人不能支付的;⑷投标报价明细表总额与开标一览表部价不一致,且高于总价5%的”。 投诉事项2:新绿盾公司小微企业声明函中的从业人数为虚假数据,应取消新绿盾公司小微企业价格优惠。事实依据:①新绿盾公司于2021年10月31日与海盐县人民政府武原街道办事处签订的海盐县武原街道城区保洁服务项目(详见证明附件6),合同服务期自2021年11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合同约定从业人数178人。根据该项目2022年2月工资表(详见证明附件7),载明项目发放工资人数为177人,工资表上有新绿盾公司法人代表签字。依据国家统计局2021年3月发布的《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2021)》,文件明确规定:单位从业人员以“谁发工资谁统计”为基本统计原则。新绿盾公司仅计算武原街道城区项目从业人数达到177人,远远超过其小微企业声明函中的从业人数65人。②新绿盾公司2021年-2022年有如下多个环卫作业项目(详见证明附件8),合同约定从业人数达到365人,远远超过其小微企业声明函中的自报从业人数65人。 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及招标文件第73页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要求,本项目划分为其他未列明行业。结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其他未列明行业要求小微企业的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显然新绿盾公司不符合其他未列明行小微企业规定条件标准。 法律依据:国家统计局文件《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2021)》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中上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投诉请求:①请求对新绿盾公司报价予以修正,根据修正后的价格将新绿盾公司按投标无效处理。同进本项目合格供应商还有11家单位,符合政府采购家数3家及以上的要求。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②请求认定新绿盾公司不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的小微企业,取消新绿盾公司的小微企业价格优惠。 二、被投诉人辩称 被投诉人海盐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就投诉人洁园美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称洁园美公司)对海盐县望海街道“四位一体”长效保洁项目【盐政采(2022)A003号】向海盐县财政局提起的投诉现如下说明。(一)“投诉事项1:新绿盾公司报价文件中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应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予以修正。”是否成立问题。 第一、评标委员会复查认为,新绿盾公司在电子交易平台客户端里开标一览表录入的最终报价、投标文件《开标一览表》的最终报价(三年期投标报价)及《投标报价明细表》的合计金额,三者一致,评标委员会以前述金额作为其最终报价进行评审并无不当。 第二、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四)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可知,投标文件的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而单价是与总价具有对应关系的相对概念,故上述条文中的单价是指与投标文件的总价相对应的投标文件的单价。据此,该条文可进一步解释为投标文件的总价金额与按投标文件的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投标文件的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具体到新绿盾公司的投标文件,投标文件的总价金额是最终报价35700000元(三年期投标报价),数量则是三年,故与投标文件的总价金额相对应的投标文件的单价金额应为一年期投标报价11900000元/年。由此可见,新绿盾公司投标文件的总价金额35700000元与按单价汇总金额(11900000元/年×3年)并不存在洁园美公司诉称的不一致的情形。新绿盾公司在质疑事项答复中也阐述了这一情况。 第三、新绿盾公司的投标报价明细表第五列虽记载了“单价”字样,但该单价指的是明细表第二列载明的分项单价,而不是投标文件的单价。故洁园美公司认为新绿盾公司报价文件总价金额与依照明细表第二列载明的分项单价汇总后的金额不一致,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投标文件的总价金额与按投标文件的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情形不符。 (二)“投诉事项2:新绿盾公司小微企业声明函中的从业人数65人为虚假数据,应取消新绿盾公司小微企业价格优惠。”是否成立问题。 第一、评标委员会复查认为,新绿盾公司投标文件中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声明内容符合采购文件的要求。 第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上述条文表明,评标委员会对供应商是否属于中小企业进行评审时,只能依据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进一步而言,评标委员会无权依据除《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其它材料对供应商是否属于中小企业进行评审。故洁园美公司认为应根据新绿盾公司签订的武原街道城区保洁服务项目等合同约定的从业人数,认定新绿盾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写明的从业人数65人为虚假数据,缺乏法律依据。 第三、洁园美公司提供的武原街道城区保洁服务项目工资表不仅未加盖工资表的形成或保存主体的印章,洁园美公司亦未对该组证据的来源、取得方式作出说明,故该组证据的取得方式不合法,不应予以采纳。 综上,海盐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认为,洁园美公司的两项投诉事项均缺乏法律依据,故恳请贵局驳回洁园美公司的投诉。 三、采购人海盐县人民政府望海街道办事辩称 针对投诉事项一,街道办请求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九条、招标文件约定条款等法律法规解读把关,认定是否对浙江新绿盾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的投标报价进行修正,按单价金额计算结果汇总的报价作为最终报价进行评审。 针对投诉事项二,街道办认为应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六条,结合投诉人提供的相关举证材料,请求海盐县财政局予以查实、认定浙江新绿盾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的从业人数是否虚假,并根据查实结果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四、相关供应商浙江新绿盾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辩称 投诉事项1答复: 1.2022年5月23日海盐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召集原评标委员会对我公司投标报价进行第二次复核审查后无异议。 2.我公司开标一览表中:一年期投标报价为11900000元,最终报价(三年期投标报价)为35700000元。与投标报价明细表中单年度合计11900000元,三年度总计35700000元一致。 投诉事项2答复: 1.我公司已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了中小企业声明函。原评标委员会对我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二次复核审查后无异议。 2.经http://xwqy.gsxt.gov.cn/网站(小微企业名录)查询:我公司属于小微企业名录。且属于本项目要求的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详见附件) 3.《政府采购质疑的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 (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投诉人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四)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我司将保留采取进一步法律追究的权利。 同时,浙江新绿盾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在其投诉答复(续)中答复:三、报价明细表中:1.3保洁作业工具、劳保、材料等年度费用为259000元,2、其他费用(道路护栏清洗)年度费用为60000元,其他费用(公厕消杀)年度费用为313244元,4、税金年度费用为645283元。预备费年度费用500000元。单年度合计11900000元,三年度总计35700000元均与开标一览表一致。 五、经审理查明的事实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2022年3月14日发布公开招标公告,2022年4月6日因疫情防控发布项目延期开标公告,2022年4月22日开标,12家供应商参加投标, 2022年4月24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2022年5月10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的更正公告,浙江新绿盾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2022年5月16日海盐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收到洁园美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对本项目的质疑,于5月24日作出质疑答复。目前该项目采购合同尚未签订。 (二)招标文件第三章 投标人须知 三、招标文件编制(九)投标无效的情形 5.在报价评审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将视为无效:(2)报价超出最高限价,或者超出采购预算金额(自主创新产品除外),采购人不能支付的;(4)投标报价明细表总额与开标一览表总价不一致,且高于总价5%的;五、评标(五)错误修正 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5.电子投标流程中,客户端填写的报价与以pdf格式上传文件中的报价不一致的,应以Pdf格式上传文件中的报价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政府采购货物与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87号令)》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中标供应商浙江新绿盾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在电子交易平台客户端里开标一览表录入的最终报价、投标文件《开标一览表》的最终报价(三年期投标报价)及《投标报价明细表》的三年度总计金额三者一致均为35700000元。 (三) 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三、报价文件格式6.1.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中标供应商浙江新绿盾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载明“ 海盐县望海街道“四位一体”长效保洁项目(标的名称) ,属于 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 承建(承接)企业为浙江新绿盾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65人,营业收入为3310.8912万元,资产总额为 4548.9322 万元 ,属于小型企业”。 (四)浙江新绿盾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所在地为杭州滨江区。本机关于2022年6月8日向杭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滨江)经济和信息化局发送《企业规模协助认定函》,请其认定浙江新绿盾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在其他未列明行业中的企业规模(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本机关于2022年6月17日收到杭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滨江)经济和信息化局复函,《复函》载明“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有关规定,经核查,浙江新绿盾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中的小型企业”。 六、本机关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1,中标供应商浙江新绿盾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在电子交易平台客户端里开标一览表录入的最终报价、投标文件《开标一览表》的最终报价(三年期投标报价)及《投标报价明细表》的三年度总计金额,三者一致,评标委员会对此投标金额也作了确认。当然本机关也注意到中标供应商浙江新绿盾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在《投标报价明细表》中“1.3、2、3、4”等栏填制数据存在误差,并在投诉处理中对此作了进一步澄清,其澄清结果与前述报价均相一致。该填制误差尚不能推翻评标委员会按中标供应商浙江新绿盾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最终报价进行的评审。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对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修正规定:“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投诉人认为按照《投标报价明细表》各分项加总金额修正为新绿盾公司最终报价缺乏依据。据此,投诉人关于“新绿盾公司报价文件中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应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予以修正”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中标供应商浙江新绿盾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声明其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中的小型企业。被投诉人海盐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质疑答复中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作出“评标委员会对供应商是否属于中小企业进行评审时,只能依据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答复,并无不当。在质疑答复环节,浙江新绿盾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也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在投诉处理阶段,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中标供应商浙江新绿盾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所在地的杭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滨江)经济和信息化局认定浙江新绿盾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的小型企业,并且本机关也无理由、无职权自行认定浙江新绿盾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不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的小微企业。据此,投诉人关于“新绿盾公司小微企业声明函中的从业人数65人为虚假数据,应取消新绿盾公司小微企业价格优惠”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七、本机关决定 综上,投诉人关于海盐县望海街道“四位一体”长效保洁项目(项目编号:盐政采(2022)A003号)的质疑答复不满之投诉事由不成立,对投诉人提出的投诉请求不予支持。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海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盐县财政局 2022年7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