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南北湖旅投集团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制度(试行)


  • 发布时间:2022-11-18 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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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机制,确保本单位发布政府信息准确、及时、一致,保证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和规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本单位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本单位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本单位制作的政府信息,由本单位负责公开;本单位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单位负责公开,本单位不得对该信息进行发布和解释。

第四条 本单位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机制。政府信息涉及包括本单位两个以上单位的,其中任何一个单位在公开该政府信息前,都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五条 本单位向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所涉及到的其他单位提出协调确认的,应当以书面的形式提出,其他单位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情况紧急的应当即时答复。

第六条 本单位与其他单位联合产生的政府信息,其他单位对拟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存在不同意见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政府信息的内容属于其他单位权限范围的,应当按照有权单位的意见处理;

(二)不能依据权限对应政府信息内容的,由拟发布该信息的单位报请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协调决定,由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该信息涉及单位及该领域专家顾问共同研究协商,最终确定该信息是否可以公开发布,并以书面形式向相关涉及单位进行确认回复。

第七条 本单位与其他单位联合共同起草生成的需对外公布的政府信息,由组织起草生成该信息的单位负责向公众公开发布,其他单位不得对该信息进行发布。

第八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九条   本制度海盐县南北湖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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