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424002556504X/2022-74194 | 成文日期: | 2022-11-16 |
文件编号: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
发布机构: | 县公安局 | 有效性: |
关于公开征求《海盐县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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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稳妥有序推进我县流动人口量化积分服务管理工作,切实提高我县流动人口量化积分服务管理工作效率和质量,我局拟定了《海盐县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征求公众意见或建议。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公示期内反馈至海盐县公安局。 公示时间:2022年11月16日至12月16日 联系人:王肖维 联系电话:0573-86030991 联系地址:海盐县武原街道海兴中路118号 邮编:314300 附件: 海盐公安局 2022年11月16日 《海盐县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稳妥有序推进我县流动人口量化积分服务管理工作,切实提高我县流动人口量化积分服务管理工作效率和质量,推动我县流动人口公平、有序、梯度享受公共服务和便利,现将我县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本实施办法(试行)适用于在海盐县内居住、工作,并持有效《浙江省居住证》的流动人口。 二、积分指标组成 (一)积分指标。积分指标由省级共性指标、县级个性指标组成,总分值300分。其中,省级共性指标分值100分,县级个性指标分值200分。 1.省级共性指标。设“年龄”“文化程度”“职业技能”“缴纳社保”“居住时间”等5个指标项,总分100分。省级共性指标得分全省通用、跨区互认。 2.县级个性指标。设“就业情况”“政治面貌”“带动就业”“住房情况”“投资纳税”“专利创新”“表彰奖励”“参政议事”“志愿服务”“慈善捐赠”“无偿献血”“无偿捐献”“留盐过年”等13个指标项,总分值200分。另设1个扣分指标项,包括“违规失信”“违法犯罪”等指标。 (二)积分规则。流动人口的积分总分值为省级共性指标积分、县级个性指标积分之和减去扣分所得。 三、积分应用 流动人口量化积分可应用于子女入学、申请公租房及补贴、贷款、申请职工健康体检、申请职工疗休养等政府公共服务、民生保障等领域。 四、操作流程 (一)积分申请 1.申请人持有效居住证登录“浙里办”APP或浙江政务服务网进入“浙里新市民”应用,查看各项指标赋分规则以及赋分情况; 2.根据提交材料自动分发赋分部门审核; 3.需要调整赋分的,根据指标要求填写完善信息并上传证明材料,审核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赋分; 4.申请人对赋分有异议可提出复核申请,审核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反馈。 (二)积分审批 1.根据申请人线上提交的积分申请材料自动分发至对应审核赋分部门审核。 2.审核赋分人员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统一用户工作平台”进入“海盐县浙里新市民管理系统”。 3.审核赋分人员根据申请人递交材料与指标情况,核查材料是否符合赋分情况。 4.若材料不符合赋分情况,审核不通过,不赋分;若材料需要补充证明,可发起补充材料需求,申请人提交补充材料并递交部门再次审核;若材料符合赋分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赋分。 5.申请人对赋分有异议可提出复核申请,审核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反馈。 (三)积分线上查询 申请人登录“浙里办”APP或浙江政务服务网,在“浙里新市民”应用自助查询积分。 五、职责分工 (一)县发改局、县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心负责统筹推进全县新市民量化积分管理工作,协调做好新市民积分管理、数字化应用场景建设等工作。 (二)县公安局负责做好流动人口电子居住证的申领发放、互认转换等管理服务工作。 (三)县教育局负责做好义务教育领域的积分应用和公示工作。 (四)县住建局负责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公租房等领域的积分应用和公示工作。 (五)县总工会负责做好职工健康体检、职工疗休养等领域的积分应用和公示工作。 (六)县大数据中心负责做好“海盐县浙里新市民管理系统”所需的数据资源提供、部门数据共享等工作。 (七)人民银行海盐县支行负责做好流动人口积分贷款相关政策审核工作。 (八)县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做好新市民量化积分申评的具体实施、督促落实等工作。牵头建设、运营和维护“海盐县浙里新市民管理系统”。 积分指标涉及的审核评分部门和各镇(街道)负责做好流动人口量化积分材料审核及赋分工作。相关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能,制定出台积分管理相关待遇政策并组织实施。 六、其他 (一)申请人应当对本人积分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伪造、变造或使用虚假申请材料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处罚;违规失信行为作为不良信息记入主体信用档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审核评分部门应依法履行职责,若存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泄露他人个人隐私等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盐县新居民积分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盐政办发〔2013〕178号)同时废止。 附件:海盐县流动人口量化积分指标赋分标准
相关链接:【反馈】关于对《海盐县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征集期间的反馈意见和采纳情况 |